简介: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和行动南自己支配,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享受各种自南和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人身自由没有保障,那就根本谈不上享有其他权利。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是法律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南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简介:外资不属于民间资本或社会资本,进而外资经济也不属于民营经济或者非公有制经济,因为这些概念都是以内资作为前提的。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社会资本"分别较之"民营经济""民间资本"具有更强的规范性或公共性,故均应更多获得采用。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庭裁定:根据评估值对不动产征税是不符合宪法法规定的文/宋启英1995年8月18日,德国联邦宪法法庭对现行征收资产净值税和遗产税进行资产评估的条款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做出两项决定。提交到宪法法庭的这些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在纳资产净值税和遗产税...
简介:无论从立宪角度还是司宪角度来看,宪法规范都应当具有普遍直接的效力.这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推论,也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宪法规范在公法领域的效力是绝对的,公民基本权利对抗国家的效力是无限制的,但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效力则是很有限的.
简介:学术自由已成为当今多数国家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各国关于学术自由的宪法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不少差异。在学术自由的内容确认上,各国宪法规范宽窄不一,主要有四种类型:对学术自由的单一确认、对学术自由及其制度性保障的确认、对学术自由及其国家促进义务的确认、对学术自由及其制度性保障和国家促进义务的综合确认。在学术自由宪法规范的形式结构、要素结构和类别结构等方面,各国宪法亦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不管是什么内容和何种形式的学术自由宪法条款,都从最高法角度确定了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为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奠定了根基。
简介: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权利观念得到了迅速普及,在法规范层面关于“生育”的表征语境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由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将人口作为资源消耗部分,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生育的义务,不断转向将人口作为红利,赋予“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权利面向。但在生育权的行使过程中,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不同群体是否具有宪法上的生育权,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也态度不一。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生育权保障体系,同时考虑“公共善”的维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对我国的生育政策进行重新理解与适用。
简介: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在中国宪法史的语境中,沿着宪法规范形成的脉络去叙说新中国的宪法史
简介:摘要当下我国行政给付制度亟待建立。宪法教义学的发展为行政给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和文本依据。而“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的二分法,使得行政给付在不同的理念之下产生不同含义,立足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成为必然选择。在我国宪法文本基础上,对此加以修正或者解释对于构建行政给付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简介:企业会计人员对委托代销业务在进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时,会发现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销售时间的界定上,实务中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符合会计处理方式,下面简单谈谈自己的具体做法:
简介:死刑在当今存废趋势的显明性主要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对多国宪法典废止死刑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立宪理念,结合了各国的实际国情与现实需要。我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整性、宪法本身对死刑存废的态度确定都呼唤宪法典对生命权和死刑的条文与规范及时亮相,而对死刑适用的分步减少也成为宪法引导刑法修正完善的重要领域与表现。
简介:
简介:有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少量的公民义务,尤其是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公民的积极权利及其宪法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简介: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宪法司法解释的合宪性问题亦即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和法律过程中是否有权对宪法进行个案和附带性质的解释的问题的直接和标准的答案当然是“以宪法为准绳”。并且,对宪法的尊崇首先应该表现在对宪法文本的尊重,这不仅是宪法本身的明确要求,也是对人民意志的应有态度。
简介:在立法措辞层面,宪法规定权利的方式有防范式和赋予式两种,这两种模式都能够起到保障宪法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功用,因而无优劣之分。具体到宪法权利的列举层面,宪法权利规定模式有单纯列举式、列举加概括式以及指引式三种。因为列举加概括式不仅能克服单纯列举式的局限,又能保障宪法的权威,所以在这三种规定模式中更优。但是对于列举加概括式下未列举权利的保护,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只有当其达到与具体列举权利程度相当时,此种未列举权利才能得到宪法保护,以避免权利泛化情况的发生,从而实现宪法权威的保障与公众权利有效保护的共赢。
简介:2004年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明确作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规定,对我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深化改革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文章通过对财产权内涵的界定,对宪法为什么要规定财产权的原因以及加强保护财产权的现实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财产权的实质内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简介: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以宪法为统帅的整个法律制度也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其核心命题和最终归宿。我国宪法的正当性同样是从人权保障条款中获得的。我国宪法上人权条款的发展,体现了从思想到文本的转化,受益于个案的动力,并以这些条款为基础形成了完整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简介:并实现国家权力对政治决策的垄断,就以专断的政治决策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了,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政治决定
简介:对行政裁量的规制一直是学术界的一个理论难题。理性裁量作为行政裁量规制的核心目标,内在地要求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晚近西方兴起的商谈理论认为,通过以宪法为中心的商谈机制可以调整与修正传统行政裁量控制模式的系统性偏见,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关系,促进行政裁量的结构合理化,以实现理性裁量。在行政裁量领域,宪法商谈建制化既需要培养具有商谈能力的公民,又要求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和建构灵活高效的商谈程序制度。
简介:摘要:比例原则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武器,是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博弈,通过限制公权力进而保障公民权利。比例原则在我国并没有明文加以规定,通过解释中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和第51条,以此作为比例原则的宪法规范基础,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比例原则在宪法领域内没有得到充分适用,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考量,将比例原则引入中国宪法并成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致力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怎样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外资、民营、非公有制的关系探讨——以宪法规定和近年国务院文件为中心
德国联邦宪法法庭裁定:根据评估值对不动产征税是不符合宪法法规定的
论宪法规范的效力
学术自由宪法规范比较分析
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
宪法规范史的空谷足音
论行政给付的宪法规范依据
委托代销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
死刑存废的宪法规范分析及其启示
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制研究
初探 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宪法司法解释是否合宪:立足于宪法规范的分析
宪法权利的规定模式及保护范围
论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
论人权原则与我国宪法规范的发展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
通过宪法的商谈: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
比例原则的宪法规范依据及适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