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简介:摘要: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在理论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在德日刑法理论当中,传统维度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主要聚焦在构成要件层面。而我国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更多的是刑法理念的差别,二者在理论上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实质判断,而在于在哪个阶段进行实质判断,以及如何看待、填补、由谁填补刑法漏洞,何种解释更容易实现“排除不当罚行为”的目标等问题。笔者在通过梳理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在具体问题上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只有在形式这一层面上做好,那么追求实质的东西才有意义。因此,面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不同路径选择,形式解释更适合当下的中国。
简介:实质解释论为了摆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从日本刑法学界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这一概念,应该说是不奏效的。因为根据日本刑法学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旨在限制司法权,实质侧面旨在限制立法权,二者各司其职,共同构成对权力的全面制约。法官不需要也不应当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进行实质解释,因为这原本就是立法者的职责。况且,一旦允许法官将处罚必要性作为刑法解释的根据,那么谁都无法确保法官不会为所欲为,这又必将离实质正义越来越远。
简介:刑法学中关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议变得越来越热,其中形成了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形式解释论派别和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实质解释论派别。2010年两位教授先后发表文章《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更是将两者之争推到了高峰,实质解释论者将形式解释论视为法条主义,形式解释论者则将实质解释论视为是脱离法条。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形式解释论。此外,笔者还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视角对当下热门案件(赵春华案)做一个解读。
简介:<正>(一)辯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依据馬克思列宁主义的物质运动学说”,世界按其本质说来是物质的,世界是由运动着的物质所組成的,而心理是物质的属性——反映。世界既由运动着的物质所組成,而各种物质现象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这种相互作用的本身是一种反映过程,由此可见,反映是物质的普遍属性,心理也是反映,但不是任何反映都称为心理,由于物质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其反映形式也就不同,地球上出现了人类社会时就产生了人(?)心理意识,人的心理意識是社会生产关系影响下形成起来的,同时它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說“意識一开始就是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