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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问:我想要离婚,有一个一岁半的孩子,双方有共同存款30万元,我是研究生毕业,留在北京,有稳定工作,无固定住房。请问,孩子判给我的可能性大吗?答:对于女方来说,孩子一岁半更适合跟着母亲生活,但是由于母亲没有住房,所以需要稳定的住所证明,来支持其有能力抚养孩子。

  • 标签: 抚养权 女方 离婚 幼童 起诉 稳定工作
  • 简介:呆子,你笨不笨.你打完就跑嘛,还非要跟人家紧打紧打的,你不知道他是校拳击队的呀?呆子,你蠢死了,喜欢一个人非要用暗恋那么老土的方法?你看你那日记本上,错别字满天飞!

  • 标签: 拳击队 班主任 草样 错别字 女生 宿舍
  • 简介:时代在发展,征婚找对象的标准似乎也在与时俱进。最近有网友就建议:在寻找伴侣的时候最好再增加一条:“找女朋友要先看看她的淘宝等级,只有一两颗红星的最好,遇到有钻、有皇冠的那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这得立马反应——全是钱啊。”这条标准源于网友“板鞋”的相亲经历:“这两天和一位姑娘相亲,她什么都挺好,可听说她的淘宝信用刷到了蓝色皇冠,忽然觉得自己配不上她。”“板鞋”在微博上吐槽:“这个等级得立刻反应为,全部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呀。”

  • 标签: 相亲 信用 网购 女方 男子 与时俱进
  • 简介:随着经济社会和人的观念的发展变迁,具有涉外因素的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作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最重要的法律,国际私法对涉外同居关系的调整既要遵循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实现冲突法正义,又要充分重视对作为弱势地位方的女性同居者进行特别保护的实质正义,为此,深入分析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的国际私法原理和路径,尤其是结合法律选择方法的理论与趋势,对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的法律选择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很有必要.

  • 标签: 涉外同居 女方权益 法律选择
  • 简介:尝禁果惹祸端,宫外孕致身残沈浩民、苏玉莹是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对青年男女。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朋友结婚的喜宴上,他们经朋友介绍而相识。两人聊得很投缘,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喜宴结束时,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方法。

  • 标签: 同居行为 伤害 女方 杭州市 浙江省 朋友
  • 简介:目的探讨女方年龄及血清基础卵泡刺激素(FSH)水平,对夫精人工授精(AIH)妊娠结局的影响。方法选择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于苏北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接受AIH治疗的885例不孕女性共计1835个周期为研究对象,包括738个促排卵周期及1097个自然周期。根据接受AIH的受试者年龄,分别将1835个治疗周期纳入<35岁组(n=1621)及≥35岁组(n=214);此外,根据受试者血清基础FSH水平,将1835个治疗周期分别纳入FSH<10IU/L组(n=1632)及FSH≥10IU/L组(n=203)。回顾性分析受试者临床病例资料。采用t检验及χ^2检验,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血清基础FSH水平的2组受试者一般临床资料,如不孕年限、人体质量指数(BMI)、血清雌二醇浓度及移植日子宫内膜厚度等,以及AIH妊娠结局(临床妊娠率、自然流产率),进行统计学比较。本研究符合2013年修订的《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要求。所有受试者均知情同意。结果①年龄<35岁组不孕女性的AIH临床妊娠率为13.6%(221/1621),显著高于≥35岁组的8.4%(18/214);年龄<35岁组的自然流产率为14.0%(31/221),显著低于≥35岁组的44.4%(8/18),并且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χ^2=5.483、11.277,P=0.019、0.001)。②血清基础FSH<10IU/L组与≥10IU/L组不孕女性的AIH临床妊娠率分别为13.4%(218/1632)、9.9%(20/203),二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血清基础FSH<10IU/L组不孕女性的AIH自然流产率为14.2%(31/218),显著低于FSH≥10IU/L组的40.0%(8/20),并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964,P=0.003)。③对于血清基础FSH<10IU/L的不孕女性,采用促排卵周期的AIH临床妊娠率为15.6%(100/639),显著高于采用自然周期者的11.9%(118/993),并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65,P=0.029)。对于年龄<35岁,或者年龄≥35岁,或者血清基础FSH≥10IU/L的不孕女性,采用促排卵周期与采用自然周期的AIH临床妊娠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若不孕女性的年龄�

  • 标签: 不育 女(雌)性 年龄因素 卵泡刺激素 授精 人工(丈夫供体) 排卵诱导 妊娠结局
  • 简介:<正>一、引言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历经第一次世界大战、魏玛共和国、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纳粹法西斯统治、东西德分裂、两德重新统一、欧洲共同体一体化,一直适用到今天。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德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民法典在总体上却基本上保持了其制定之初的原貌。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德国的立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立法机关在不断修订民法典有关章节、条款的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以调整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德国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简称BGH),通过其不断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民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 标签: 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民法典》 民法理论 司法机关 损害赔偿请求权 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