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假定垄断者测试本身"以价格为核心的单边市场逻辑"的限制,SSNIP测试在网络市场语境下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遇到了若干困境,结合网络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以及双边市场的特点,本文从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出发,首先通过质疑一审判决的判决理由以及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适用SSNIP测试的合理性:其次在驳论后立论,阐述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不具备适用SSNIP测试前提的理由: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和平台整合性,揭示出在网络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困境;最后针对困境,论证SSNIP测试的修正思路,主张摆脱以价格为核心转而采用以性价一体化为核心的评价体系。
简介:摘要:在数字经济下,数字平台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或维持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必将更广泛的搜集数据甚至出现平台阻碍用户将个人数据用于第三方登录,发布具有“价格歧视”的广告等。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隐私还限制了竞争。但还有很多的数据平台企业通过满足用户的隐私需求来吸引用户。在“简单且不牺牲”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选择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更加有利的服务。无论是利用用户数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将隐私保护作为一种竞争因素,都有必要将数据隐私纳入反垄断的框架中进行规制。
简介:我国《反垄断法》以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并且在《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着国际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原则、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原则。具体有鼓励公平竞争、制止非法垄断行为、防止执法机关权力滥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非强制性制度首创于美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其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提高了执法机构处理反垄断案件的效率,节约了行政执法资源,弥补了反垄断法的不足。在我国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大形势下,对《反垄断法》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5条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所做出的规定十分笼统,而垄断行为却变得愈加复杂,增加了执法机关的执法难度。因此,完善经营者承诺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结合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与其他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进行比较,分析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提出了些许建议。
简介:【摘要】经营者集中具有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此予以了严格限制。与此同时,为平衡反垄断法中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我国在经营者集中制度中设置了豁免制度。然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十一余年,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面对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其中诸多瑕疵与空白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本文即从问题着手着重归纳了当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性地探讨了可行性完善建议,以期推动经营者集中制度能更好的服务企业和当代经济发展。
简介:摘要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大宪章”。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反垄断法究竟以维护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是,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必须符合终极目的的要求。正如日本学者认为,公正自由之竞争固然为独占禁止法之直接目的,不过这一直接目的又是独占禁止法终极目的之达成(消费者利益之确保)的“手段的目的”。“在具体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反垄断案件往往要涉及大量的经济分析,其完整性和精密性的要求超过了其他案件。因此,如果没有相关竞争和垄断的理论基础而想完全彻底的懂得这门法律是不可能的。”①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多包括消费者福利,我国的《反垄断法》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