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简介: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的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三个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的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的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的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有机互动。
简介:【摘要】目前国际社会缺乏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国际环境犯罪概念的公约。各种不同的国际环境犯罪概念,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需要在梳理各种国际环境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研究国际犯罪的特征,从而界定出一个较为科学的国际环境犯罪概念。【关键词】国际环境犯罪国际环境刑法公约危害性一、国际环境犯罪概念的国内外学说(一)国际环境犯罪概念的国外学说。美国著名学者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危害国际环境罪定义为:“一国违反了国际义务,对空气、海洋和河流造成重大的污染,导致其他国家或另一国家的毁坏或损害,或严重影响了空气、海洋、河流的生存性和洁净性或破坏了全部或一部分环境,或严重危害了海洋和国际水道中的植物群和动物群,以及希望或放任对遭到危害的物种的破坏环境的行为。”①同时指出这里的环境包括土地、空气、海洋中的动物群和植物群、河流以及那些濒临灭绝的动物物种。②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79年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将大规模地破坏环境的行为视为国际犯罪,并将“有意或只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界定为其构成要素……
简介: 摘要:在目前各种环境危机中,国际环境突发事件的污染和破坏实例不胜枚举:20世纪80年代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件,20世纪90年代伊拉克军队的原油倾倒入海事件,21世纪的福岛核电站的核泄漏事件。尽管事件不利影响的严重后果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对于这些事件的应对方式依然值得我们反思。国际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如今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的一些应急机制在处理实际的环境问题时仍有不足之处。本文将对国际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做一个深度的探析,依照目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处理事件的具体情况总结其特有的特征,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希望对国际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简介:绿色和平组织最近在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一项年度报告中指出:在2000年极有可能出现全球性环境危机。全世界范围内,至今会有2.5万个植物与动物种类濒临灭绝的边缘,200万平方公里森林毁灭。这一预计结果的产生除源于地球自身演进变化的规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对环境的肆意圬染破坏和对资源不适度的开采利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阻碍经济发展,抑制社会进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人类的环境意识也开始被敲醒,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国际文件,它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