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遂宁市国家税务局是1994年从原遂宁市税务局中分立组建而成。该局紧紧围绕遂宁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积极涵养税源,确保税收的稳步增长。为了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该局根据促产增收的重要税收原则,加强税收组织领导,制定促产目标,健全促产制度,确定促产对象,完善促产措施,保证税收的圆满完成。为此,他们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特别是纳税大户和乡镇企业上,积极协助企业搞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引导

  • 标签: 遂宁市 国家税务局 促产增收 经济发展战略 调控职能 税收任务
  •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 审议
  •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再是税务登记对象。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帐户和领购发票两种情形下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将“注册地”排除在外;

  • 标签: 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修订 发布 税务登记 国家机关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 标签: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使
  •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号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下.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否则将承担责令改正、纠款等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就纳税人如何自行纳税申报以及个人不申报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范。这五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已纳税,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情形将另行规定。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
  •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解答增值税征税疑点对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国家税务局日前明确如下:1关于纳税地点问题。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纳税地点 总机构 定业 征税问题
  • 简介:漳州市芗城区国家税务局在连续"三届"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以来,继续坚持"在发展中抓创建,在创建中促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服务海西",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征管与服务,组织入库税收继2008年超10亿后,2009年又迈上11亿的新台阶。

  • 标签: 国家税务局 芗城区 漳州市 省级文明单位 2008年 2009年
  • 简介: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人员 廉洁自律 纳税户 有价证券 下属单位
  • 简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100号1996年3月15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安徽省...

  • 标签: 执行期限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新办企业 减免税 安徽省
  • 简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皖国税函[1997]283号1997年8月28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7]429号)转发给你们,...

  • 标签: 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议定书 安徽省 缔约国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