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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郭先生与用人单位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却约定了3个月。郭先生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要求支付赔偿金,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实业公司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实业公司败诉。[案情回放]去年3月,郭先生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专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去年3月1日至今年2月28日,其中试用为去年3月1日至去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2500元。去年9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 标签: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劳动仲裁委员会 实业公司 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