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解释中的分歧,表现为不同解释主体对同种行为的规范评价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可以被概括为刑事诉讼权力主体间的分歧、刑事诉讼权力主体与其他权力主体间的分歧、上级权力主体与下级权力主体间的分歧以及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的分歧。分歧的本原围绕着"法"的规范立场和"刑"的惩罚理念展开。前者关乎规范确定性与灵活性孰更优先,后者关乎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孰更优先。诱发分歧的缘由是解释主体"前见"的多元化,背后则是当代社会功能的分化和价值的多元,导致了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加剧。分歧的化解需要坚持"司法互动"的理念,就具体落实而言,规范立场上需要坚持规范确定性的相对优先,惩罚理念上则要坚持自由价值的相对优先。
简介:摘要: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有冲突发生,继而形成案件纠纷。我国主要通过司法调解及人民调解两种模式处理相应的案件纠纷,尽可能让当事人获得公平及公正的处理,最大程度上消除案件及纠纷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但从人民法院所处理的案件纠纷数量看,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司法调解压力逐步盛大,人民调解作用逐步弱化,或不被当事人相信,所以案件纠纷的司法调解倾向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分析司法调节及人民调解的作用,营造司法调解及人民调解的新型互动模式,为人民调解提供一定法律法规效力,无疑能够现场、高效处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型案件纠纷,能够让人民法院集中处理大型、危害性大的案件纠纷,最大程度上消除案件纠纷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重点分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模式。
简介:<正>伴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法律专业在校学生总数急剧增加。法学教育的发展总体上促进了我国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但是,在法学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其自身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单纯注重理论知识的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不清等。再加上在司法考试的'含金量'背景下,一些高校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就业率,就不得不把教育重心偏向于司法考试,从而导致司法考试成为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成为了司法考试的附庸,法学本科教育本身的目标弱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司法考试前提下,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改革和完善,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进而实现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学术型人才和职业化人才,最终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