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简介: 三、刑法第394条与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的处罚,即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以贪污罪处理,单纯受贿行为可分为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与非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两类
简介:儿戏儿戏,是小孩子的专利。料不到的是,如今有些当了多年干部、做了“官”的大人,竟也把非常严肃的问题视同儿戏,其中之一就是受贿。报载,原上海造船厂总工程师冯百辉,在项目发包中收受包工头贿赂数万元。事发,冯受审。检查交代后,竟然对审问人员说:“行了吧,下午还有个会,我要赶去参加。”还是报载,原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石圣任,因受贿9万元被捕。他在交代材料中除了表过去之功、今日之海外,还提出这样的要求:“最后处理时能让我自然退休。”犯罪了,要在铁窗中度过晚年、余生了,却天真地想什么“开会”。“自然退休”,就跟没事人似的。这是不是将受贿当成儿戏了?说起来,还有更可笑的事。不久前,某机关一个处级干部参加局级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