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民事关系由于介入了外国因素,从而使国际民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存在差异,当所涉各国均认为含有自己国家的因素而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法律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不明、选择无效而无法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提出应以传统的缔结地法或履行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但由于国际贸易方式和通讯交通工具的高度发展,合同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合同种类更趋复杂多样,各国对不同性质合同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机械、僵固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去调整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时常会因缺乏针对性而显得力不从心.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在扬弃传统国际私法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简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可分为固化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这二者将法律所有连接点的指向全部包括,因而在该法中的地位高屋建瓴或指称基本原则地位。在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中的地位后,法官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需要自由裁量的,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度的递减进行选择,而非法院地方便主义。
简介:"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