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公共交通运营模式与乘客出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交通系统和城市发展的影响。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案例的综述,结合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本文对公共交通运营模式的不同类型、乘客出行行为的特征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公共交通运营模式的合理设计和优化能够促进乘客出行行为的积极变化,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简介:针对学龄儿童通学出行时间与城市通勤高峰时段重叠,常引发学校周边区域严重拥堵,也给学龄儿童出行安全造成隐患问题,以北京市2014年居民出行数据为基础,分析6~18岁学龄儿童出行方式、出行距离与出行时耗等出行行为特征,并对比北京市学龄儿童2006年、2011年和2014年相应数据.研究发现:近年来北京市学龄儿童通学出行呈现出明显的机动化需求,其中非积极方式通学出行的比例持续增长,积极方式(ActiveSchoolTravel,简称AST)比例下降,就近入学政策对通学出行总体有积极的影响.结合通学出行特征,从发展公共交通、校车、网约车多样化接送服务,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改善校园周边AST出行环境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学龄儿童通学出行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简介: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公共交通管理的优化策略以及其对出行行为的影响。我们首先提出了公共交通管理的重要性,并指出其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作用。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寻求有效的管理策略来改善公共交通系统。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智能交通系统的引入,以提高交通效率和便捷性;2)推广可持续出行模式,鼓励人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出行方式;3)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可访问性,确保不同人群都能方便地利用公共交通。此外,本文还分析了这些策略对出行行为的影响,包括减少私人汽车使用、促进步行和骑行、减少碳排放等方面的积极影响。最后,我们强调了政府、城市规划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公共交通管理优化中的重要性,以实现更可持续、便捷和环保的出行方式。
简介: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居民的出行行为。本研究以某大城市为例,通过市民问卷调查和交通流量数据分析,详细研究了交通拥堵对居民日常出行行为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调控措施。结果表明,交通拥堵对居民出行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出行时间延长,出行方式选择变化,以及出行心理压力增大等方面。对此,本文提出了对拥堵进行有效调控的具体策略,包括优化公共交通系统,采取交通需求管理策略,以及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等。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轻交通拥堵情况,减缓其对居民出行行为的影响。该研究为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了策略参考,并对未来城市交通规划及人性化设计提供了思考。
简介:摘要: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轨道交通成为现代都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乘客来说,票价政策是选择是否使用轨道交通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旨在分析票价政策对乘客出行行为的影响。通过对不同票价政策下乘客出行行为的观察和调查研究,发现了票价高低、优惠政策以及票价调整等因素对乘客乘坐轨道交通的决策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票价政策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对乘客出行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而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乘客使用轨道交通。
简介:在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压力与问题的背景下,明晰老年人出行行为的影响机制对于应对城市规划与建设适老性新需求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以上海市中心城4个社区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入户问卷调查获得基础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并构建回归模型,围绕个人与家庭属性、出行目的、空间与环境属性以及政策与服务水平4个因素对老年人日出行行为影响机制进行分析。指出个人与家庭属性、出行目的、政策与服务水平均与老年人日出行次数、日出行时耗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而空间与环境属性对老年人日出行行为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上海适老性社区发展并不理想,尤其是物质环境建设,未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行为概念出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与正犯性标准的实行行为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行为否定论与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行为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简介: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为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为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