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合作促进安全的理念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在当前的国际安全合作中,普遍存在“多愿望,少行动”的现象。由于安全概念的泛化,国际社会几乎在所有安全问题上都表达出希望通过合作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意愿。但实际上,很多安全问题不可合作。“可合作安全”的概念是基于议题性质、威胁认知和共同利益的一种预设的状态。对议题性质的认定是安全合作的前提条件。如果安全合作对象在议题性质的认定方面观点不一致,那么安全合作不可实现;反之,安全合作是可能实现的。在安全合作对象关于议题性质观点一致的基础上,安全合作主要受威胁认知和共同利益两个因素的影响。如果安全合作的对象彼此威胁认知越小,且在应对安全威胁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多,那么安全合作越可能实现;如果安全合作对象彼此威胁认知越大,且在应对安全威胁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少,那么安全合作越难实现、甚至不可合作。“可合作安全”在应对安全威胁的实践中,可以为有关部门在什么问题上合作、与谁合作等提供思路,使国际安全合作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
简介: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兴起促使多元利益格局形成,这一格局成为价值认同道路上难以跨越的卢比康河。欧洲认同也面临多元国家利益难题,但是他们通过拓展欧洲国家共同利益推进了欧洲认同。与欧洲认同相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困难的症结是由分工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因而可以借鉴欧洲认同的经验建构利益机制,通过拓展人民共同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具体而言,利益共享、平衡和保障机制缓和个人利益冲突约束价值观分化,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统筹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调适价值观冲突,利益导向和整合调控机制拓展共同利益形成价值认同,这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就可以通过人民共同利益之桥跨越多元利益卢比康河。
简介:<正>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