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争端解决小组(DISPUTEBOARD)这种防微杜渐的争议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争议解决的主流之外,商界和法律界专业人士谈论更多的是诸如诉讼、仲裁这些争端解决结果(包括裁决、裁定、判决等)能够得到国家司法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忽视了可以防患于未然的争端解决小组。诚然,争端解决小组的建议或是决定的执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但对于像工程这样规模大、进展快的项目,要在掩体工程和其他已完工部分已经无法或难以进行鉴定、评估的情况下,借由仲裁或诉讼来辨别是非曲直、有效解决争议,难度是相当大的。正是由于认识到这种实然的困难,争端解决小组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
简介: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简介:国家主义者主张有力的平等主义分配规范(egalitariandistributivenorms)应只适用于共有国家的公民。鉴于民族主义为该主张辩护的努力通常诉诸公民因共同的民族认同感(nationalidentity)而应承担的'关联义务'(associativeduties),文中我认为通过同族关联义务不能成功论证国家主义论题。首先,本文介绍了一套可信的关联义务理论。接着,本文论证了关联理论虽然能解释民族共同体(nationalcommunity)成员应该遵守平等主义规范的原因,但并不能说明公民为何首先有义务成为民族共同体成员或继续维持这一身份。公民行使拒绝成为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权利的可能性会削弱国家强制公民遵守平等主义分配规范的正当性权力,并最终削弱国家主义主张。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将核准登记视为确认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在其他的企业法律、法规中却采取了“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型.核准登记的这一功能被弱化,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统一主义”立法模型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过程。“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将营业执照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权的凭证.显然是将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混为一谈。这一立法模型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目前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我国未来的企业登记制度应当抛弃“统一主义”而改采“分离主义”.即将核准登记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视为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程序。并且。应当建立两套相对独立的证明体系,分别证明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