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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西方民主发展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英美模式,第二种是法国模式。英美模式是先致力于宪政和法治建设,即如何用法律限制、规范政府权力并保障基本人权,等宪政和法治确立之后,再逐渐推行民主。法国模式则相反,即先民主,后宪政和法治,法国为此走了许多弯路。没有宪政和法治的民主同样是人治的。中国坚定不移地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西方成功的经验,但必须注意其成功的法宝是先铺设民主的基础设施——宪政和法治,然后再逐渐建设完全的民主,最终实现民主与宪政、法治的结合。对于今日中国,我们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允许我们像英美那样花很长时间先建设宪政和法治,然后再慢慢发展民主。我们必须把发展民主与宪政法治建设同时进行。中国的宪政民主之路注定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

  • 标签: 宪政 法治 民主 宪法学使命 政治体制改革
  • 简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作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律师法》的修改更是对公诉机关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庭审证案的要求,为解决司法实务中这一难题,笔者试从理论基础、价值分析、程序构建着手,讨论建立公诉预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以此为楔子,提高起诉案件质量,优化检警关系与侦控职能。

  • 标签: 检警关系 公诉预查 法律监督 司法效益
  • 简介: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征用"概念一分为二,拆分为"征收"与"征用"。此后,在我国现行法上,"征收"与"征用"就成为两个平行的法律概念,两种并行的法律制度。但无论从制度构造还是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法上的"征用"概念都不能成为"征收"之外的一个独立概念和制度。"征用"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征收,即"部分征收",因此"征用"只是从属于"征收"的一个下位概念和制度而已。

  • 标签: 征收 征用 概念关系
  • 简介:目的刑论和折衷刑论都认为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的根据,但刑罚预防犯罪是有限的。刑罚并非为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刑罚的效用在于其必定性、及时性、平等性和合理性。刑罚预防犯罪并非是要使用重刑、过分依赖监禁刑。刑罚应当和其他手段一起共同承担预防犯罪的作用。

  • 标签: 刑罚目的 犯罪预防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 简介:现有的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都无法准确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通过过错认定因果关系不仅符合人类行为发动的基本规律,而且代表着理论发展的方向。在未来的侵权行为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通过对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展示来代替传统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

  • 标签: 因果关系 过错 认定 责任
  • 简介:北京作为千年帝都,其节令风俗源远流长。各种说唱艺术也伴随节令的狂欢而适时出现,这些曲艺或单枪匹马,或结社成群,在节日的群众性愉悦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娱乐功能。说唱作为节会中民众集体参与的文化活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该群体的共同的文化心理与信仰。

  • 标签: 节令 民俗 庙会 说唱
  • 简介:公、私法划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理念上,而无法实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民法也无法单独划定一个不受国家干预的市民社会空间。民法和宪法不存在源与流的关系,但宪法是民法的基础,一国宪政的发达是民法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正确定位民法,处理好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民事立法才会更科学。

  • 标签: 市民社会 民法 宪法 公法 私法
  • 简介: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独立性。商事关系的立法界定,应当坚持主观主义标准,以商人作为确认商事关系的核心与基础地位。商事关系在规范对象、价值追求、调整方法等诸多方面均区别与民事关系。与制定《商法通则》的路径相比,“民商合一”系我国商事立法的务实选择。

  • 标签: 商事关系 主观主义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 简介:无论是英美“起诉状一本主义”还是意大利“法官卷宗”移送制度,都对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的实现不起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证据知悉权因完全依赖于控方卷证移送而受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压制。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只有摆脱控方卷证移送方式的绝对控制,获得自身的独立性,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 标签: 辩护律师 证据知悉 依附 独立 卷证移送
  • 简介: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领域的最后保障,其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便是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损害赔偿问题,在这一规范中,涉及到两个基本利益,一个是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个是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对于何种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何种利益不应当予以保护,涉及到侵权行为法利益保护的区别对待,权益保护与行动自由,这二者是一种紧张关系,下面笔者将从侵权法的保护角度来阐述二者的关系

  • 标签: 侵权 行动自由 权益保护
  • 简介: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一词包含的内容有巨大的认知差异。对"依照法律"的认知不确定致使法院处理与宪法的关系进退失据。《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该条仅授权法院依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必须遵守宪法,但谈不上"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不适用宪法是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单凭宪法文本无法确定"法律"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法律"范围有能动的影响,但其影响幅度有确定的区间。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对宪法的援引是不恰当、不可能的。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应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化安排,以便各级法院和法官能有所遵循。

  • 标签: 《宪法》第126条 法院 宪法 依照法律 法规范性文件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正在不断增多,而尤为需要关注的是群体性劳动纠纷的逐年上升趋势。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所在。本文对笔者所在法院近四年审理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作了专门的调查,分析了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并结合具体的审判实践,提出审理此类纠纷的相关对策。

  • 标签: 劳动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 群体性 广州市荔湾区 劳资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