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没有激愤犯罪的相关立法,故司法实践中仅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产生了立法、司法、理论在该问题上的恶性循环。激愤犯罪的发生机理是:刺激一激愤一犯罪,其诱因范围限于非法刺激。激愤强度为忍无可忍,足以使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激愤失控与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冷静期。其犯罪对象以诱因施予者为原则,伤及无辜为例外。其罪种范围特定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于行为人控制能力减弱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被动的犯罪动机,呈现犯罪由外因主导而内因次弱的状态,依刑罚目的之并合主义无需重刑。激愤犯罪的立法进路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设第三款。
简介:行政约谈制度的构建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行政争议减少的可行之路和行政效率提高的重要保障。目前行政约谈的相关法规或文件已经涉及各领域,集中分布于机关工作、环境保护、税收、财政、价格、工业管理、质量、卫生等具体行政法部门。2010年以来"约谈"之风一发不可收,成为广泛试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制度。在行政约谈欠缺法律规定作为上位法的情况下,行政约谈实践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公益优先原则、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建议行政约谈更多采用平行式运行模式,并引入第三方机制监督约谈过程,维护行政相对人在约谈中的平等地位,防止损害第三人利益,规避行政约谈的异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