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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须为合法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代位权诉讼案件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不同的案情而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作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种情况;在实践中应允许债权人享有直接受偿的权利;在举证责任上应允许债权人采用推定的方式举证。
简介: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简介: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突破了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入库规则",对保障交易安全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有重要意义.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客体应是合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简介: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简介::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我国统一的《合同法》上首次作了规定,但规定得很原则,缺乏操作性。本文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行使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主张,以便于债权人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与运用
简介: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简介:本文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结合我国合同法及最主内民法院有关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规则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保全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国法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实行效果方面,虽然构成了对传统"入库规则"的悖离,但其对"债权平等"原则的恪守亦不容置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已不仅局限于保全债权,而且已拓展至债权行使方式领域。
简介:摘要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首先,笔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其次,笔者对今后的立法及有权机构的司法解释提出几点建议。
简介:<正>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制度之设立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西班牙民法》(第1111条)及《意大利民法》(第1234条)从之,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第43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均将代位权规定为债权人一项权利。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代位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1999年10
简介: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债权人代位权应定性为救济权,即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妨害或有侵害,妨害之虞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它相对的权利为原权,即受到救济权援助的基础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新形式,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具有单一性,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则具有双重性和多样性,在代应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法律应对各主当事人的利益作一公平而合乎法理的保护选择。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无论在制度功能、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方面,均已大异其趣。本文立足于功能分析的视角,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代位权制度,作一较为详尽的分析,以期加深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完善我国刚刚起步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充分地实现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功能。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对债权人拥有的债权的性质没有限制,只要是合法的债权即可,但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特定债权,而非一般债权。
简介:笔者从国外民法的规定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能够代位和不能代位的权利过于狭窄.指出五大民事权利中,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的权利,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还有公民的人身权,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除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外,只要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特定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
简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债务纠纷难解决直接制约着经济的健康发展.正确行使代位权法律制度,可以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三角债之类的债权债务纠纷,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简介:<正>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条文的实施和适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合同之债的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它不仅在实体法上丰富了我国债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增加了偾权实现的保障;而且在程序法上产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之探讨
透视浅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及其行使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研究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异点析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比较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微探
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客体探讨
浅论运用代位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