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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现象透视张庆科,戴刘林去年六月22日18时]0分,206国道线安关市怀宁县境内的1180.?5公里处,一辆大货车将在道路上玩耍的一儿童当场撞死后疾驶而去。去年7月11日凌晨2时20分,桐城大关乡大民的时民,夜间给农田放水后沿公路回家讨,被...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案 驾驶员素质 个体运输户 安庆市 发生事故 怀宁县
  •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原理。因为救助被害人之后再行逃跑,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此种情况下把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就没有道理了。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不能与是否救助被害人割裂开来。此外,还要充分注意逃逸的“假两面性”、“二重性”和“真实性”。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与处罚,要充分注意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放任态度。对于那些将伤者移入偏僻处隐藏或者佯装送往医院,途中抛弃后再逃逸的案件,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故意 "交通肇事后逃逸" 刑法 中国
  • 简介:只是由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死亡而行为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三)行为人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 标签: 不作为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 构成不作为
  • 简介:笔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只是由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死亡而行为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 标签: 不作为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 构成不作为
  • 简介:近期,经传媒爆光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日见其多,且不乏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例。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损德,而且违法,当然不是只靠德育教育(这当然也需要)所能解决的。其实,如何解决此类社会犯罪问题,儒家学说本身早巳作了结论。用孔圣人的话说,就是既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也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成本 德育教育 犯罪问题 案例 违法
  •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它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也给社会交通安全带来了不良后果。特别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 标签: 交通事故 逃逸案件
  • 简介:行政推定所作出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它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行政法规将被推定负全部责任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 应负责任 逃逸应负
  • 简介:行政推定所作出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它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行政法规将被推定负全部责任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 应负责任 逃逸应负
  • 简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已经成为极为常见的现象。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有受伤者的情况下,肇事者不仅不采取措施及时抢救,反而弃车逃逸,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受到谴责与惩罚。10年前发生于北京的一起三轮车撞死一名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交通事故,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案 道路交通事故 中国工程院院士 道德 肇事者 三轮车
  • 简介: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逃逸的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进行分析,在一定条件下,交通肇事逃逸后,可以成立自首。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自首 危害结果 主观心理 司法依据
  • 简介:对我国第133条'逃逸'二字的理解,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分歧的焦点在'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法律救助义务这一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内容上.文章阐明了作者观点.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法理分析
  • 简介:摘要: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 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从前提、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三个角度剖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理论界采取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主要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两种学说。司法解释对“逃逸”的解释采用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说”,笔者个人更倾向于“逃避救助义务说”。文章最后从“逃避救助义务说”角度,选择一起典型案例,对肇事者余金平的逃逸行为如何认定问题进行论述。

  • 标签: 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避法律追究说 逃避救助义务说 余金平案
  • 简介:文章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从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观点入手,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刑罚
  • 简介: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行为 有期徒刑 法律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