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是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重要标志。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既要从法教义学的普遍立场和一般方法论出发,也要充分认识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刑法教义学的引入不意味着学术主体性的丧失,应当区分法教义学知识与法教义学方法。要仔细甄别域外教义学知识与中国刑法语境的兼容性,积极引入没有语境障碍的教义学知识,并运用教义学的一般方法创造立足本土的新教义。中国刑法教义学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体系性,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体系封闭和僵化保持警惕。社科法学的研究不会对法教义学形成挑战,而是提供了资源和助力。法教义学有能力回应和解决疑难案件,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并充分考虑利益、价值等因素的同时,仍然保持法律场域中法教义学论证的独特性。法典化国家的历史现实,决定了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但绝非法学研究的全部;法教义学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虚心学习、共同繁荣。
简介:2016年7月5日,由中国佛教协会、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南京大学中华文化研究院、金陵刻经处、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联合承办的“金陵刻经处与近现代佛教义学”研讨会在南京丽湖雅致酒店隆重召开.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法师,澳门佛教总会会长健钊长老,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执行所长净因法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黄心川,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楼宇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杨曾文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共同出席开幕式并参加研讨会,会议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简介:法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法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法言法语”。法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法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学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简介:时下学界热议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在增进我们对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等基本问题之认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们对于彼此的一些误解和成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并捍卫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这并非有意过度提升法教义学的地位,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厘清法学各学科的内在脉络与基本性质。无论是从法教义学的性质、范围、功能及法学教育的理想来看,还是从社科法学在知识生产与应用上对于法教义学的依赖来分析,以上命题均是可以成立的。装"和"法(教义)学的社会科学化转向"这两种现象,还应看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互合作与相互促进的一面。
简介:出于特殊交易结构与违约严重程度的考量,法律授权债权人可通过加速到期造成债务人丧失单方期限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针对分期付款的特殊交易结构,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达到根本违约时即可实施加速到期。立法者应将该款的适用条件从未按期付款占比五分之一抬高至三分之一,并且,若买受人为消费者,则还要求出卖人另行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3条第3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前述规定授予债权人将履行期未届满变更为届满的一般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通过整体类推构造出基于预期违约的法定加速到期,授予债权人单方变更履行期的形成诉权。变更履行期形成权与履行请求权并行的法定加速到期可以维持法效果体系之稳定,并为法律实践的价值判断找到落脚点。加速到期的请求权数额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原则上应予以扣减,仅在例外情况无须考虑扣减。
简介:杨文会(1837-1911),字仁山,号拙道人,安徽石埭(今石台)人,其弟子尊称为“深柳大师”,也被誉为中国近代佛教复兴之父.此盖缘清末知识界对佛教兴趣日增,甚多人信仰由儒归佛,诚如梁启超所言:“故晚清所谓新学家者,殆无一不与佛学有关系”,①而其中的关键人物乃杨文会.杨文会的思想取向守持传统,即“教宗贤首,行归弥陀”.他学佛“启自马鸣(相传《大乘起信论》之作者);净土之缘,因于莲池;学《华严》则遵循方山,参祖印则景仰高峰.”②因而具有诸宗圆融特征,在佛学义理方面,他主张“十宗”平等说.这在当时也有很大影响,但其所思所想在中国近代佛教思想史上的最大意义,还在于从切身体验出发,感受到为克服当时中国社会与中国佛教面临的重重危机,非有个人担当,以及纠集志同道合的朋友,培养新生代为之一起努力不可.恰恰缘于此点,尽管他在实质上所启动的与传统义理诠释阐发有着质的区别的佛学义理研究新局也许与他志在“复古”的初衷并不一致,但这正是历史走向与个人意愿有异的吊诡之处.就此,本文试从他所启动的刻经、办祗洹精舍、研究唯识学与创办佛学研究会四个面向以证明.
简介:佛教传入中国距今已有近2,000年的历史。它对中国宗教和文化的发展曾起过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朝鲜、日本等国也产生过重要影响。中国佛教把中国传统思想与印度佛教理论、仪礼融合后,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佛教思想和体系。同时它又囊括了世界佛教流行的几大派别,有属于北传佛教的汉地佛教和藏传佛教,属于南传佛教的云南上座部佛教,三者又为一体,构成了完整的中国佛教体系。它们在传播过程中平行发展(有时亦有交叉融、合或冲突的现象),地位平等,缺一不可。按现今中国史学界的观点,1840年以前为中国古代时期,之后至1919年为中国近代时期,1919年至今是中国现代时期。在中国佛教史中,学术界一般把两汉称为佛教传入期,魏
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
简介: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限制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尽量减少终身监禁制度的弊端。为适当拉开终身监禁型死缓与普通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在刑罚力度上的差距,可以考虑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最低实际执行的期限设定为不能少于23年有期徒刑。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限制适用不应以曲解法律、背离该制度的设定初衷乃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终身监禁的执行不受终身监禁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影响,对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