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本文针对自由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关系,取司法独立审判权和表达自由作为考察视角.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二个独具特色的价值层面,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然而,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因其在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取向不同,二者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反映出自由与法治存在的深层次紧张关系.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其有着合理的张力,有利于二者价值的实现,遂提供一套制度性保障机制是必要的.本文拟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正当性与合法性设计,设定其基本制度、处理原则和组织形式.

  • 标签: 表达自由 审判权 司法独立 宪法价值 法治 审判独立
  • 简介:表达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当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表达自由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发现和探求真理、监督公权力、汇聚民智、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国家应加快表达自由的立法工作,并通过解放思想、营造敢于表达的氛围,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权意识,建立健全公民利益和诉求的表达机制等方面保障表达自由权的行使。表达自由权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应建立在法律保留、公共利益、最小限制等原则的基础上,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 标签: 表达自由 价值 法律保留 公共利益 最小限制
  • 简介: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在个人进入政治共同体后,其权利范围总是受特定政权所倚重的合法性理论影响。合法性理论背后的文化基础,在不同文明类型中,通常是被不同宗教所限定,宗教与文明的类型甚至直接影响了对表达自由权利本身的容忍尺度。在这其中,宽容的文化因子,发挥着重要作用。

  • 标签: 表达自由 文化依赖 文明类型 宗教 宽容
  • 简介:关于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存在剧烈冲突;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并且版权是表达自由的“引擎”。而对于化解两者的冲突,又有两种方案,即版权内部的协调机制,比如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等;从外部引入表达自由的抗辨,以对抗版权。以上论说各有其理,但是他们都认为版权是一种规制言论表达的制度,其实,这种论说偏离了版权是一种财产权的立法理念。本文试图对此论述进行反思,并从版权是一种具有公共财产属性的私有财产的角度,试图提出一些建议解决版权与表达自由冲突,以供学界批判。

  • 标签: 版权 表达自由 冲突 公共财产
  • 简介:在一定意义上,淫秽体现的是一种自然的、本源的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它既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同时也是作为人权的性权利必不可少的内涵之一,其实质就是宪法所应保护的性表达自由。性表达自由并不仅仅是性的权利,而是人的权利,将性表达自由作为一种人权予以法律保护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具有无可替代的宪法价值。

  • 标签: 淫秽 性表达自由 宪法价值
  • 简介: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是每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均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韩国专制主义盛行的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所涉及的"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典型司法案例反映了韩国普通法院及宪法法院在衡平这两者价值间冲突的立场变迁及韩国法院在维护人权和促进韩国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为中国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可借鉴的外域经验.

  • 标签: 国家安全 表达自由 司法限制主义 权威主义政治 衡平
  • 简介:由于受传统封建意识的影响,人们往往一如既往习惯了一团和气。一旦出现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或官员的争论、交锋,就会不适应,甚至视为“异端”,以致放大为哗众取宠的新闻。

  • 标签: 民主政治 自由表达 诉求 封建意识 “异端” 哗众取宠
  • 简介:表达自由在中国宪法学内未能得到严肃的学术对待,原因即在于宪法学者经常基于舶来自西方的宪政模式或者自身的“偏见”经验来剪裁本土的宪政实践。本文提出了“跨省监督”这个概念去解释中国宪政体制内生长着的表达自由。首先,中国宪政体制内的“跨省”结构决定了表达自由发生的必然性,本文将区分四个前后相接的环节来建构这一跨省剧目的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跨省监督置于中国宪政发展的复眼视角,指出它事实上体现了中国宪政体制的一种关键的无意识欠缺以及未来宪法发展的枢纽环节。文章论述所希望表达的学术态度是要基于本土宪法实践来重新发现被学者遗忘乃至否认的中国宪法。

  • 标签: 表达自由 跨省监督 中国宪法
  • 简介:表达自由同其他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样不能没有边界,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也是应当受限制的。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拥有表达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公民表达自由进行了限制。而我国《宪法》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过于笼统和模糊,可以运用类型化和价值填充的方法进一步确定。当然,为了获得确定的结果,最终需要在个案中运用比例原则和分量公式。总而言之,应当在宪法、法律、个案三个层面运用法律方法对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展开论证,厘清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边界。

  • 标签: 表达自由 价值填充 类型化 比例原则 分量公式
  • 简介: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们构成表达自由的基石。其中,言论自由是灵魂,没有言论自由,新闻与出版自由就是空洞的甚至是虚伪的。而新闻与出版自由则是血脉,靠它们来传播言论和各种信息,形成舆论力量,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机体的生存与活力。三者又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内容,新闻与出版自由是形式。三者是政治人权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理想社会中最重要的自由。它们应当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尊重与维护人权的社会所关注、支持和争取实现的重要目标。

  • 标签: 人权 公民权 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 出版自由
  • 简介:我国现行(公法)立法在ICP应对用户言论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却规定了ICP应对用户言论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在被禁止言论的判断上采取了非常宽泛的标准,因此实际上是对ICP规定了过高的注意义务。从网络和ICP的特性、ICP在网络言论法律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用户言论自由保护等角度出发,立法应该明确排除ICP对用户言论的全面审查义务,并且在被禁止言论的判断上采取“明显属于”标准。

  • 标签: 过错责任 注意义务 表达自由
  • 简介: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涉及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难题。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与侵权法的宪法化是平衡冲突价值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提出了价值位阶论、个案衡量论以及抗辩体系论等模式。但各有其现实困境。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二者并无孰优孰劣的位阶之分,只能通过具体的利益衡量决定保护的优先顺位。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司法运行现状以及宪法实施机制,建议摒弃比较法上较为通行的个案衡量模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来明确"违法性"、"过错"等责任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标准。

  • 标签: 名誉权 表达自由 权利位阶 个案衡量 合宪性解释
  • 简介:从在江西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到抗日战争胜利结束,这段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展现的是红色农村地区对共产党人法制实践的接受和反应。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不仅进行暴力革命,建立割据政权,同时还开展一系列社会革命,其中就包括对婚姻制度的改造。革命时期对婚姻制度的变革既是对封建制度的消解,也是现实革命动员的需要。文章通过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表达的分析,阐释革命与法律的互动和冲突及其现实选择。

  • 标签: 革命 婚姻自由 法律表达
  • 简介:报载,辽宁本溪市从1998年开始出现“自由举报人”,他们对违法违纪的人与事明察暗访,确认属实后就会依照程序将写好的举报材料上报给检察举报中心,.并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自1990年以来,本溪市绝大多数查处案件都是“自由举报人”举报的结果。

  • 标签: 举报人 检察 违法违纪 自由 察举 案件
  • 简介: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 标签: 表达自由 人格权 冲突 调和
  • 简介:表达自由自由社会的人们享有的一项带有普遍性的、根本性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利。鉴于各国政治和法律体制以及文化环境之不同,人们享有该项权利的普遍性和充分性存在很多差别,因此,可从比较法,特别是普通法的角度关注该项根本权利的行使及对其设定的界限和施加的限制,集中展示强加这等界限或限制的法理学说、理据以及方法和途径,并分析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

  • 标签: 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 合法限制 宪法权利 普通法权利
  • 简介:“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 标签: 学术自由 言论自由 共产主义革命 底色 美国 共产党人
  •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 标签: 网络表达自由 国家义务 比例原则 “法释〔2013〕21号” 合宪性
  • 简介:<正>离婚是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它是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离婚自由是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婚姻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离婚,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当然,离婚自由同其它事物一样,也必然会受到合理因素的适当制约,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

  • 标签: 离婚自由 婚姻关系 当事人 离婚制度 婚姻自由 重要组成部分
  • 简介:邓小平同志说:“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不健全,什么违法乱纪和腐败现象等等,都出来了。”按照他的要求,我以为今后必须彻底转变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局面,但是光有教育这一手还不够,还必须健全法制和多项规章制度,并严格地执行之。这几年来我们讲“两个文明”一起抓,我总觉得还缺了一手,就是少了抓制度文明建设这一手。这里说的制度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有联系也有区别,主要是指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

  • 标签: 思想政治工作 制度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建设 人民群众 思想上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