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工程概况沿海城市某住宅小区5号商住楼,结构型式为底层框架二至六层为砖混结构,基础采用片筏基础,基础埋置深度为自然地坪下负1.2m之淤质粉质粘土层上,该工程一九九三年元月开工,同年九月结构封顶,沉降观测结果至次年度六月该商住楼已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降,建筑物整体向南倾斜,南北倾斜率高达8.94%。,已经远远超过房屋允许倾斜率最大值4,且倾斜率仍在继续发展,没有收敛迹象。(见图一)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设计图纸复核和对地质勘察报告研究分析,认为:一是该建筑物基础下为淤质粉质粘土和洪质粘土,其厚度高达20米以上的高压压缩性软弱地基,场地含水属孔隙潜水型,埋深距地表下0.80m;二是该设计①一③轴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以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是有其现实背景和立法基础的,从现实背景方面看,刑事诉讼中羁押率居高不下、“以捕代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捕到底”、长期羁押等现象都急需解决和改善;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大立法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充实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内容,但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却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条规定上存在结构不完整、内容不确定和用语有歧义的先天不足,配套机制上信息共享不够、评估说理不足、衔接保障不力和替代措施不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捕促供”、“有罪推定”等传统司法理念未转变和过于强调诉讼效率、突出考评考核等功利性的执法方式。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运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