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4月12日,由中国南京审计学院与匈牙利佩奇大学主办,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协办的“法治社会、国家治理与政府审计国际论坛”在南京审计学院隆重举行。匈牙利佩奇大学法学院教授托特,匈牙利科学院地区中心主任、匈牙利佩奇大学法学院伊斯特万副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安文录副研究员、杜文俊副研究员、尹琳副研究员、陈庆安副研究员、涂龙科副研究员、王佩芬博士、陈海峰博士、陈玲博士,以及来自句牙利、西班牙、克罗地亚、斯洛伐克、利比里亚、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来自国内各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共80余人出席论坛。本次国际论坛涉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两个领域,分别在不同会场同时进行。
简介:中国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实质是社会矛盾的自然折射,而国家基本制度的正当性有助于为个体行为提供指引,并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母体性价值。在法治理念下,公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基础,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来源和运作目的。水环境公益诉讼是为公民社会保护水环境而设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中的"公益"主体不指向国家,也不指向国家和社会,而是直接指向社会。在此前提下,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相应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国家的权力。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途径,其制度内核是以公民社会为原告,以相应的国家机关为被告,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简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没有国家干预。这是由我国和谐社会的性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质、我国发展关键时期的国情、市场经济内在本质矛盾和本能决定的。这里说的国家干预。只是适度干预。
简介:中国法学研究中广泛运用“国家-社会”这一分析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法学界目前主要是利用这一框架进行范例研究,论者试图通过这种范例的研究对该框架的效力进行证明,并在打通市民社会两个层面的基础上,在渐进的过程中构建起中国的市民社会或者为实现现代化法治进行论证。“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是中国法学运用“国家-社会”框架取得成果颇多的领域。法学界在运用这一框架时并未保持必要的警醒,对该框架的理论前提或预设很少质疑,而对于框架的作用和限度也没有深刻的把握。站在反思和批判的立场对中国法学研究中的“国家-社会”框架的作用和限度以及相关研究进行检视,并对这一框架背后的理念支撑进行分析,这或许是推进相关研究的一种可能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