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著作权的出现无疑是对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但是从一部法典的立法初衷而言,著作权的产生不只是“单向性保障”,即只为单一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它还应当具备“社会性保障”,也即需要保护公众对于知识的共享,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和艺术等得到充分发展。所以,对著作权限作合法的规定,既能实现“文化共享”,也能彰显“文化自信”。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观看体育赛事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之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兴起和我国对文化产业的重视,期望着形成更完善的体育产业发展环境,观看各项丰富的体育赛事的途径越发多样和便捷。其中各种网络直播平台顺势而上,逐渐成为观看体育赛事观众的首要选择,网络直播平台享受着体育赛事直播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但也正因为网络直播的便捷之处也使得侵权更加容易和泛滥。这不仅给平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体育赛事直播事业的发展。就我国现有法律出发结合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对体育赛事直播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解决途径。
简介:摘要:游戏直播的迅猛发展也对传统版权制度带来挑战。由于网络游戏在我国实体法上的定位还未明确,所以围绕着网络游戏直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还有待明确。本文对游戏直播画面的相关概念、作品属性、权利归属等内容进行研究,当网络游戏直播构成转换性使用且不会影响游戏市场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基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作品保护的精神和规定,在司法层面应严格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发展以及主播玩家利益三方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点。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既是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文章通过对学术观点的梳理和典型案例的解读,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品是否为作品、权利归属、保护路径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人工智能生成品构成作品的标准、权利归属分类确定及专门立法保护等观点。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由人类创作完成的,而是机器运作的产物,所以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它的出现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为无法可依而被他人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从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