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浙江省科技厅、财税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订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税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换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账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刊摘)浙江省技术开发费实行税前抵扣
简介:当前世界制造业与加工业正在快速发展,但在产出供人类消费的精美制品或原材料、能源的同时,副产品工业废料排放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工业废料占大量耕地及城市生活空间,同样威胁着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有些废料中含有许多污染环境与生态的毒性物质。如:某些粉尘人体吸入肺中容易致癌:有些废料经日蚀水浸排出有害人体的液汁;有些废料虽经长期掩埋仍不能自行分解等等。目前人们倡导修旧利废,生产绿色制品,保护生态环境。这对于大规模利用肥料生产绿色产品、消除环境与废物污染指明了方向。目前工业废料用于瓷砖坯料生产或釉料配方研究与试验均取得成果。许多废料经过稍微处理加工,直接用来生产绿色建筑陶瓷产品。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各种矿产资源储藏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按人均矿产资源计,多项矿产资源仍显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