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电信管制的主要内容:市场准入管制;互联互通管制;普遍服务管制;资费管制;资源管制;服务质量管制;技术标准管制.独立管制机构是既独立于企业又相对独立于政府的管制机构,决策独立和财务独立是其重要特征,独立管制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许可证费和资源使用费等.国外管制机构的管制领域一般既包括传统电信,也包括有线电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两者分离,不适应三网融合的趋势国外引入竞争时,一般是立法在先,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制定了新的电信法规.我国应尽快出台"电信法".不对称管制是从垄断向竞争转变的过渡性手段,依据是不对称竞争,即存在市场支配或主导力量.中国电信二次分拆后,原有不对称管制受到质疑,有人认为从收入市场份额计,目前没有主导经营者,应取消不对称管制.鉴于竞争的不对称程度有所减弱,因而有必要放松不对称管制.如:取消对他们的业务领域限制而改为业务帐务独立要求;对于长途通信,可以考虑取消不对称管制.
简介:当市场竞争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保证电信管制的有效性,最终只能放松资费的管制.对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进行的新一轮拆分和重组,旨在促进市话竞争.但根据国际经验,可以预见这种改革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不应该对新一轮电信拆分带给本地竞争的影响有过高的期望.由于市场竞争尤其是替代竞争的发展,非对称管制有可能演变为阻碍竞争的因素.从根本上解决互联互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资费平衡、增加基于网络的竞争、确定更合理的结算定价原则、确定成本的补偿原则.我国3G通信系统的发展需尽快解决的重大问题:标准的选择问题;3G牌照或频谱的发放问题;未来管制方式问题.下一步改革需要首先颁布普遍服务管理条例,明确普遍服务政策的目标、职能、融资机制、成本补偿办法以及管理体制.实现政监分离的制度,建立独立的政府管制机构,将现有的电信管制职能进行整合.
简介:电信普遍服务一词来自英语telecommunicationuniversalservice,是指任何社会成员无论收入高低、居住何地都有权享受电信服务的政策.这一术语最早由美国AT&T总裁威尔在1907年提出,其原话为"一种政策,一种体制,普遍服务".1934年,美国首先在中规定:"电信经营者要以充足的设施和合理的资费,尽可能地为所有国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通信业务."半个多世纪以来,这种对普遍服务的注释成为各国电信管理部门的重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