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对骨质疏松骨折患者的整体护理措施予以探讨。方法随机选取我院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收治的骨质疏松骨折患者100例,将其随机分为两组,分别作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对对照组患者应用常规护理方案开展护理干预,对观察组患者应用综合护理方案开展护理工作,对比分析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与汉密顿抑郁量表评分。结果两组患者的汉密顿抑郁量表分别为(6.414.32)分、(14.215.83)分,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分别为96.0%、78.0%,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在为骨质疏松患者开展护理工作的过程中,为患者应用综合护理方案开展护理工作,能够有效的提升护理效果与护理满意度,值得在临床应用中推广。
简介: 摘要:对于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案件,鉴定时应重点分析骨折性质(新鲜或陈旧),本次外伤与椎体骨折的因果关系及外伤参与度。对于有明确外伤史的新鲜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在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笔者认为应当视同创伤性椎体骨折进行相关鉴定,不必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中的参与度。但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受伤经过,致伤暴力的严重程度适当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后果中的参与度。但诊断明确的陈旧性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因与案件本身无因果关系,故均应不予进行伤残或损伤程度等相关鉴定。
简介:【摘要】目的针对不同治疗方案在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中的应用效果展开分析研讨。方法:归纳样本:70例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患者;归纳时间:2022.12月-2023.12月,分组基准;数字表划分法,A、B两组分别纳入(n=35);前者:实行保守治疗方案;后者:提供PVP(经皮椎体成形术)治疗方案,而后对相关数据展开比对分析,内容包含:治疗后7d、90d、6个月的疼痛程度、功能障碍、后凸角、骨密度表现。结果:统计学评估后可知,在VAS评分上A组低于B组;在Oswedtry功能障碍指数评分上,B组低于A组;在后凸角方面,B组低于A组,具备比对差异(P<0.05);在骨密度方面体现,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本次研究中,有针对性的对保守治疗和PVP治疗方案在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中的应用价值展开分析研讨,目的在于通过对比方式,明确何种治疗方式更加优异,结局所得明确,两种方案各具优势,均可治疗上述疾病,提升骨密度,其中保守治疗能够切实减轻疼痛症状,PVP在改善功能及后凸角降低方面效果更好,望采纳。
简介:摘要目的对患有骨质疏松的患者在骨折后再次骨折的临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方法回顾分析我院骨质疏松骨折的患者临床诊治资料,方法分析其再次骨折的风险因素。结果出现骨折后骨折的42例患者其年龄均在70岁以上,其中有30例患者为女性,占总人数的71.43%;有39例患者其骨密度值在3.5以下,有27例患者为椎体骨折后发生股骨胫骨折,有11例患者为股骨胫骨折后再次发生股骨胫骨折。结论骨折疏松患者在发生骨折后再次发生骨折的临床因素主要有高龄、骨密度-T值在3.5以下、女性、髋部和椎体骨折史等,因此,高龄女性骨质疏松骨折患者更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骨折的发生,对此医护人员以及病人家属都要做好相应的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