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引言德国现行民法中“家庭教育”的概念,是指父母亲对子女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按照有关条款的解释,这种“家庭教育”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之形成,须兼顾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权益。家庭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实体,特别是在其教育功能的发挥方面,受国家的保护,而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辅佐家庭教育,并使这种权益不受侵害。以下试将有关条款及法意解释作一简单的述评。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既是德国基本法的解释者,也是重要的政治参与者.从德国宪法法院针对欧共体与欧盟条约的有关案件的判决来看,它对欧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欧盟本身法律性质与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德国宪法法院的影响不可忽视.
简介:计算机制是决定社会救济标淮幅度的关键性因素,科学的计算机制依赖于对程序、价值、利益等维度复杂的取舍,传统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的专属裁量界域,法院对结果仅具有限的审查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010年初"哈茨IV"案的判决既遵循了传统对结果的审慎审查,同时又对结果产生的计算机制进行了以恣意为切入点的实质性审查,并最终以实质性审查的结论推翻了先前合理性审查的结论,判决受到民众欢迎,但也引发了权力越界的争议。
德国民法中家庭教育权问题浅析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与欧盟的发展
德国社会救助标准确立机制中的宪法监督——以“哈茨IV”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