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简介:“一带一路”是我国经济、文化输出推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体育赛事品牌获得发展的全新契机.“一带一路”政策带来了其沿线国家广阔的体育市场腹地,为我国竞技体育赛事品牌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对我国实体体育产业有着优秀的辅助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竞技体育赛事品牌在“一带一路”沿线构建也存在着:缺少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体育赛事项目与品牌;国内商业资本对体育赛事品牌走出去的关注度不足;国内体育赛事文化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强等我国竞技体育赛事品牌走出去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文献、比较、访谈等研究方法,得出可以从立品牌、分析需求、营造特色、虚实结合四点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竞技体育赛事品牌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开展现状,迎接“一带一路”视域下的中国体育赛事品牌“走出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