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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但是大多数企业所公布的社会责任审计报告内容空泛,流于形式。针对这一现象,本文拟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提出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与政府审计机构进行分项审计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模式

  • 标签: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 直接利益主体 间接利益主体
  • 简介:社会责任会计是社会责任同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它以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对某一单位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责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其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揭示作为会计的新领域,将逐步成为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织成部分,社会责任会计揭示的重点是各项非财务信息,然而,传统财务报表所揭示的信息,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正因为如此,社会各方面迫切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增加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患揭示。

  • 标签: 社会责任会计 会计报表模式 初级模式 可行模式 理想模式 企业
  • 简介:以2010-2014年沪深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聚类稳健性回归方法进行实证分析,考察货币政策波动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对上市公司商业信用模式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与宽松性货币政策相比,在紧缩性货币政策时期,企业更多地采取交易成本较低的商业信用模式。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在紧缩性货币政策下披露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将有助于其获得更多的交易成本较低的商业信用模式

  • 标签: 货币政策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 交易成本 商业信用模式
  • 简介:缘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权责脱离、浪费严重、效益不高、官僚主义等问题和民主政治建设进步的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一出现,便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从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义出发,探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真谛,期望有助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发展。

  • 标签: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
  • 简介:一、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新模式下政府负债审计的必要性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新模式下政府负债审计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审计了解政府举债规模、投向、效益,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政府负债管理情况及制度建设情况,帮助政府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平稳运行,维护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标签: 经济责任审计 负债审计 政府性 债务偿还机制 举债规模 制度建设
  • 简介: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方面:1、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承担人)来看,会计责任的承担者是被审计单位及其管理当局。各项经营活动的发生及其会计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职责。审计责任的承担者是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承办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一旦接受委托,应当对其受托业务承担相应的责任。2、从承担责任的内容来看,会计责任的核心是被审计单位及其管理当局,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与会计报表相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会计是提供会计信息,要真实、合法和完整(公允)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承担的主要是正确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和会计

  • 标签: 注册会计师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 简介: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下发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提高审计地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使经济责任审计这项工作真正纳入了经常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还不十分成熟,有些东西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规律性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 标签: 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 干部管理 审计质量
  • 简介:本文运用对比法,分别对以责任人为核心的e化固定资产管理模式与一般的MIS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凸显以"责任人"为核心的e化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的优势和管理价值,并具体阐述了该种模式的内容和应用效果.

  • 标签: e化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文化 管理模式 创新 资产责任人 管理流程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1985年制定,1993年修改,1999年重新修定,江泽民主席于1999年10月31日以14号主席令公布,指令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的会计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会计工作的新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而进行修订的,新会计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完善会计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严格规范会计行为,要求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严格覆行法定的职责。

  • 标签: 会计法 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 简介: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对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法律责任的内容与追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拒绝、阻碍检查的;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4.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5.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二)审计机关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离任法定代表人对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其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审计人员从事离任经济...

  • 标签: 审计法律责任 离任经济 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