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提出问题商事主体制度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商事主体是实现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中介,是建立社会经济秩序的主体性基础,可以说国家、政府、社会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干预、引导,主要是通过对商事主体的调整来实现的。商事主体制度在商事制度建设上举足轻重。20多年前,面对世纪之交的
简介:由国内外众多唱片公司联合发起的这次大规模的维权行动更像是一次权利的宣示,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此浩大的维权行动将不太可能重演。
简介:商人作为中世纪的特权阶层是那段历史的璀璨明珠,是大陆法系传统商法中的词汇,也是法律史中的重要研究内容,在商法体系结构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过资本主义革命之后,商人不再是国家的特权阶层,而是融入平权思想后发展为市场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不过部分中国学者在学习翻译他国商法著作时根据个人理解、语言习惯和国内的法律传统以及阅读需要(比如避开中国古
简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不仅商事主体立法远远超出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范畴,而且商事主体实务对民事主体制度已形成强烈的冲击和突破。在即将轰轰烈烈开展的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如何理性对待商事主体制度,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研究分析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可区分性,如何准确地界定商事主体,如何在民法总则中体现商事主体制度的规定,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简介: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再由商行为导出商人的概念;第三种以日本商法为代表,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法模式,但
简介:<正>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艺术品市场作为新的投资领域,也开始了发展历程,但由于艺术品其真伪难辨性以及价值的难以估量性,依然难以获得广大投资机构或投资者的青睐。中国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创新则突破了这一障碍,在文交所这一交易平台中,通过前置性程序确保份额化交易的艺术品的真实性和相应的价值,促进了艺术品的流动性,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光。但是,由于艺术品份额化
简介:实用艺术作品需要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性要求,对于客观上难以作出艺术性和功能性'分离'的,不能简单地将其绝对性地排斥于著作权保护门外,而是应当进一步对其艺术性和功能性因素做比较性判断,如果审美功能明显强于实用功能的,可以认定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同时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终止后,权利人在原专利领域内不应再获得后续性的著作权保护,但在原专利领域之外仍然可以主张著作权.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原告深圳市新思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润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校园形象设计策划的公司,其根据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中学等学校签订的合同,在上述学校校园内策划、设计、建设了一批校园文化形象设施,比如“墨韵书香”、“琴台流韵”、“绿茵少年”等雕塑。
简介: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著作权案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学界对此案引发的法律问题认识不一,不同观点针锋相对。笔者发现,此案争议焦点集中在著作权法基本问题上,计算机艺术字体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计算机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
简介:继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1次会议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多样性世界宣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次会议又委托总干事向将于2005年10月召开的下一次会议提交一份预备性报告和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达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草案。
简介: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已经过二次修订。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个文本到现行的第三个文本,著作权法第六条的文字没有变化,都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是,二十年过去了,直到今天,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制订的、
简介:记者:您怎么看待文艺创作和版权保护的关系?李前光:今日中国,文化己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剑造力的重要源泉,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弪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当代文艺寄托和承载着重大的民族责任和历史使命。如果将文化比作人民的精神家园,版权制度就是守护精神家园的卫士。文艺作品的创作、使用、传播,催生了版权制度,版权制度又为保护文艺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全面的依据,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简介:对于不同门类艺术作品之间的高精度临摹,实质是复制或者改编了原作的独创性表达,并不因为载体或者价值的变化而构成“适当引用”或者“转换性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方式,构成对他人作品复制权或者改编权的侵害。
简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新的作品类型——实用艺术作品,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十分模糊。在判断歼十战机著作权属性的基础上,分析美国实用艺术作品典型案例,在进一步论证“概念可分离性标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诸如歼十战机此类实用艺术品,其艺术性表达部分应同时满足设计目的要件和作用要件,即可实现其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概念上相分离,从而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要件。
简介:2004年3月15~1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间委员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日内瓦召开第6次会议。这是自2003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赋予政府间委员会新任务以来,该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前几次会议的基础上,政府间委员会决定对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形式的政策问题进行更加具体的评估。
构建民法典中的商事主体制度
KTV之劫催变著作权管理体制
商事主体制度的理论解说与法律塑造
民法典应有商事主体制度一席之地
“商人”本质要素:主观意义营业——兼论商主体制度的法律建构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的合理使用
计算机艺术字体的作品属性与著作权保护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达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草案
期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尽快出台
李前光:维权是中国文联维护艺术家权益的重要职责
略论视觉艺术作品问的“挪用”——以“从摄影到油画”的高精度临摹为视角
论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可分离标准”的适用——兼论歼十战机的著作权属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按新任务召开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