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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的《修改草案》对侵犯著作及其相关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第七章"权利的保护"集中了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修改草案》有关归责原则的设计,并未构成一个整体,欠缺科学性。

  • 标签: 侵犯著作权 归责原则 行为 要件 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
  • 简介:<正>一、引言在国际贸易和航运界,提单所具有的凭证功能已为人们所普遍认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近一个世纪以来,对提单功能(其中包括凭证功能)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截至目前,尚无人能够推翻此种结论。施米托夫在其所著的《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一书中即指出:"占有提单,在许多方面就等

  • 标签: 物权凭证 提单转让 运输合同 无单放货 交付货物 国际海上运输
  •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宝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孤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是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一犯罪的共犯论处。

  • 标签: 网络服务 侵犯著作权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为
  •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和公开表演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和表演

  • 标签: 录音录像 表演权 广播权 制作者 公开 呼吁
  • 简介:(接上期)(六)进一步的探讨以上是从解决案件争议层面进行的探讨,从学术研究的层面来说这一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1、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更具特色知识产权包括多种类型的具体内容,最具代表性的是WIPO第2条第8款的规定以及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笔者认为,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具有其特点。

  • 标签: 著作权人 信息网络 复制件 WIPO TRIPS 自动性
  •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法》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法的规定,将修改纳人保护作品完整”。。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 标签: 《著作权法》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订草案 存废问题 权利
  •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和“广播”,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 标签: 录音制品 广播权 表演权 呼吁 华为 中国立法
  • 简介: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中国著作法,在著作人的项里,增加了作为一项财产权的追续(送审稿第十四条)。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似乎没有见到主管部门的公开详细解释或具体说明,倒是听到有关方面意见不一的纷纷议论。立法是很重大谨慎的事情,执行是很严肃实际的事情,所以事先要有周密的论证,将原则和依据解释明白,将涉及的和可能带来的问题考虑清楚。对引入这项权利,笔者目前既不反对也不支持。本文的目的,是就这个事情进行一番思考,提出一些问题,理出一个线索。在这个基础上,

  • 标签: 求解 著作权法 修订过程 著作权人 主管部门 财产权
  • 简介: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新媒体。在美国最高法院ABC,INC.v.AEREO,INC.案中,大法官BREYER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传送条款意义上的“公开”表演两个方面论证了AEREO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版权人公开表演的侵害,通过分析《版权法》立法目的,明确了公开表演于运用新技术的网络转播行为的适用。

  • 标签: 公开表演权 传送条款 网络转播 广播权
  • 简介:人们通常将著作人格和作者的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任何对著作人格的限制往往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在互联网时代,著作人格和著作财产权“二分离”现象日益增多,在“二分离”情况下,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权时,须遵循诚信原则,服从服务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同时,还需要考虑公益目的,遵守合同的约定,而不能恣意妄为。

  • 标签: 著作人格权 二权分离 著作财产权 诚信原则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是一样的。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 中国 录音录像制品 第26条 第14条
  • 简介:毫无疑问,在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法律行为将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不仅仅因为现行《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未能全面体现法律行为制度的真谛,更因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发生变动最常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和动力。所以,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①"法律行为"制度的法典化,对于商法实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通说认为,除商法中的特别

  • 标签: 法律行为制度 公司人格 民法通则 《民法典》 召集权人 资本多数决
  • 简介:11月28日,由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全球创作者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30多个国家的250多名创作者和业界专家出席论坛。

  • 标签: 创作者 论坛 获酬权 法学研究 知识产权 联合会
  • 简介:<正>一、"商法典无物"定律"商法典无物"作为商法典的结构体系的一般规律肇始于由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的近代商法。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商法法典化之后,1897年德国颁布《德国商法典》,前者采取商行为主义,而莪后者采取商人主义,1899年日本颁布《日本商法典》。其采取介于《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折衷主义。在商法之中,区分为商事交易法与商事组织法二大群组或规范集合。商行为是商事交易的标的,而商人则是商事组织法的载体。在商事交易法之中,所涉及的标的为有价值的,可用货币衡量的所有物品,包括有体和权利。而在商事组织法之中,所涉及的物体现为资本或资产或资金(金钱)。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实行民商分立为典型方式,因此,尽管商法典之中无物与之规定,但依照民法与商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在特别法并无规定之时,仍可适用民法典中的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近代商法典的基本范畴可概括为"商法典无物"之定律。而在民

  • 标签: 商法典 法上 商事交易 民商分立 有体物 大陆法系
  • 简介:此行中国版权代表团由8人组成,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任团长,团员包括: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版权处索来军处长,法律处高思副处长,外事处邓玉华翻译,国务院法制办龚士友,全国人大法工委杨明伦处长,上海版局副局长楼荣敏和重庆市版权局马兴明处长。

  • 标签: 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集体管理 处长 全国人大 团员 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