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狭小的市场以及惨烈的竞争,再加上严重的地方保护和多头的管理体制.虽然中国医药零售市场已经门户大开,大多数外资医药零售企业仍然停留在观望阶段。
简介:目前在我国1万余件药品专利中,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所有,其中又有90%以上为发明专利。而我国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品97%为仿制。对于刚刚参加国际市场游戏的中国本土药企来说,知识产权无疑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槛。那么如何跨过这道门槛,变不利之矛为护己之盾,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目前本土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发扬“拿来主义”;三是如何结合本土企业的实际,解决面临的问题。企业.政府以及法律界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角色。为此,《法人》邀请政府部门官员.知识产为此,《法人》邀请政府部门官员.知识产权专家以及本土药企代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简介:<正>在建构我国《商事通则》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商事通则》的适用范围,这离不开对商主体认定标准的确定。通说认为,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例分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这三种立法体例的区别主要体现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上,即是以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还是反之以商行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人,并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不同的商法的适用范围。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例的商事立法,即是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其代表者为《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商人的特别私法",开篇即确立了商人的身份,并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基础。《德国商法典》第1条将商人界定为"从事商事营业经营的人",而"商事营业指的是任何营业,但是企业依其种类或者规模不需要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除外"。显然,"商事营业的经营"的外延要大于商行为,是大量的、不特定的、具体的商行为所形成的经营性活动。而《德国商法典》第343条所规定的商行为则是"商人所实施的、属于其商事营业经营的全部行为"。可见,商行
简介:<正>证券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被称为连接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桥梁。本文对证券上市标准的考察主要是基于证券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要求,因此,在这里证券上市采狭义,即指已经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也可称为证券交易所上市。对于证券上市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市标准和上市程序。上市标准是对证券的实质审查,上市程序则是流程上的控制,两者分别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为证券上市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符合市场自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要求。各国、各地区证券管理立法大多对上市标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规定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