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漯河市地处中原腹地,是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市,是河南省唯一的内陆特区,辖郾城县、舞阳县、临颍县、源汇区、面积2617平方公里,人口240万,市区面积24平方公里,人口23万。全市现有医疗卫生机构82个,人员8143人,其中高中级人员1013人,固定资产1.38亿元,比区划前增加近10倍,拥有核磁共振、CT、ECT、彩超、气相色谱、原子吸收、眼科准分子激光等先进设备492台(件)。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267家,公共场所261家,化妆品生严企业4家,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15家,有毒有害作业生产企业26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71家,个体开业行医市区58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灵活高效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指示精神,我们对综合卫生监督执法的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于今年五月份成立了漯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大队,通过近半年的运行,强化了执法主体,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水平,至目前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95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起,关停无证行医78家,没收
简介:2005年6月,某县广播局认为徐某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擅自进行卫星地面设施安装,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决定对徐某处以4900元罚款。徐某认为《管理规定》并未对“个人为他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设立处罚。因此,依法向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县广播提交了两份未向徐某出示的依据,一份是国家广电局法规司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有关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规定,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任何方式(包括售后服务)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都属于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有权依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另一份是上述湖北省广电局《处理意见》。
简介:《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之前要履行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不敢有丝毫马虎,但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够重视;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听取意见细致程度不够,听取意见后听之任之,我行我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