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6
119 个结果
  • 简介:在国际贸易中,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这是由于国际贸易环节多,不仅涉及合同双方,尤其是涉及中间商、代理人、承租人、船东、船长和船员这些流动性较强的环节。一国际贸易诈骗的特点国际贸易诈骗不同于国内贸易诈骗的特点主要有:(1)国际贸易诈骗是在两国或两国以上范围内进行的商业诈骗活动,已超出了一国领域。(2)国际贸易环节多,银行、保险公司、制造厂商一般不参与诈骗活动,因为这些环节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它们的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诈骗,往往难以逃脱。而中间商、代理人、承租人、船东、船长、船员大都以自然人身份出现,一般没有大量的固定资产,这些环节最容易产生欺诈行为,诈骗分子在诈骗得逞后可以携款潜逃或者带货失

  • 标签: 国际贸易 承运人 诈骗行为 国际海事组织 合同履行 中间商
  • 简介:离岸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高级方式。发展离岸贸易对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离岸贸易在上海的对外贸易中已有一定的实践,但由于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得到充分发展。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应该适时打破现有在外汇管制、税收、贸易便利性方面的障碍,为离岸贸易的开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 标签: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离岸贸易 法律和政策保障
  • 简介:一、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环境贸易政策及立法[1]欧盟是当今世界上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其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欧盟逐步认识到了环境保护对其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影响,因此,欧盟逐步将其环境政策纳入一体化政策并体现在相关立法中.

  • 标签: 欧盟 多边贸易体制 环境贸易政策 立法 环境贸易协调机制 环境责任
  • 简介:贸易与投资有着密切的关系.影响市场准入或出口竞争的贸易措施,对投资的数量、部门构成、地理分布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对投资流向造成扭曲.因此,从投资的角度看,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特别是对发达国家采取的保护主义的措施,应予调整或限制.我国也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立法,使有关的贸易措施既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也有利于利用外资.

  • 标签: TRIMS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协定 市场准入 出口限制措施
  • 简介:在多边贸易体制遭受挫折的情势下,区域贸易协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受各国青睐,在发展过程中变化出不同的构成方式,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触角伸向了更广阔的领域,在世界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在近年加大了同东盟、日韩和中亚的合作,签订了一系列经济贸易合作协议。在合作的进程中,我国应该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有效的策略规划,以期达到预期目标。

  • 标签: 区域贸易协定(RTA) 区域贸易整合 自由贸易区
  • 简介:国内外学者对TPRM性质和评审标准的认定存在分歧,引发了对TPRM功能的不同认识。TPRM基本功能应当是“三位一体”,即贯彻WTO的透明原则,落实WTO的监督机制和体现执行WTO的规则。它与DSM并驾齐驱。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有效运转的两个监督体系。厘清TPRM功能对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贸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 标签: TPRM 评审标准 功能定位 “三位一体”
  • 简介:<正>前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所收到的许多书面询问表明该法院在联邦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尚未为人们所真正了解。既然该法院起着重要的司法作用,而且在国际贸易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全国人民,包括律师和非律师。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权限及诉讼程序都应有所了解。国际贸易对美国和全世界来说始终是重要的,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随着国际贸易对美国经济的影响与日俱增,在国际贸易社会中——在国家、个人、国内外

  • 标签: 管辖权 法院制度 诉讼程序 司法制度 法院法 首席法官
  • 简介:<正>概况至少有六个因素促使我们重新评价国家贸易的国际实践。第一,国家贸易遍及全球,至少囊括了世界贸易的四分之一。用发展的眼光看,美国与国营贸易国的贸易持续增长并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第二,出于经济需要和效益的目的,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增强了

  • 标签: 国营贸易企业 贸易伙伴 总协定 国际贸易 非市场经济 私人贸易
  • 简介:就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而言,WTO的重要性在于将金融服务贸易首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制定了一系列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协议:GATS、、、,从而构建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纪律,影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国内法规的协调、承认和实施,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的解决.此框架是20世纪以来国际金融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它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以效率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 标签: WTO 金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简介:贸易自由化对社会经济福利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决定了两者协调的必要性。两者在终极目标和利益主体上存在着可协调性,协调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必须坚持共同的义务与责任原则、差别的义务与责任原则、适度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环境政策的整体经济性原则。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发展过度关注环境问题,以及协调机制的内在缺陷,阻碍了贸易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无益于以贸易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改革完善协调机制,实现WTO贸易与环境政策协调发展模式中“贸易导向”的自觉。

  • 标签: 贸易自由 环境政策 协调发展 WTO
  • 简介:简论反垄断机构及其特别程序姜建初,李功国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主要推动力而发展的经济体制,市场的缺陷之一,在于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不断地产生着一种垄断的趋向,一旦形成垄断,将反过来遏制市场的竞争机制,使经济运行非市场化。因此,以法律的力量弥补市场缺陷,限制...

  • 标签: 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立法 垄断法 公正交易委员会 竞争管理机构 竞争法
  • 简介:本文从考察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规定的享有宪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法律特性出发,提出应当使用“宪法机构”的概念来代替“国家机构”的概念表述宪法文本规定的享有完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组织特征和法律特性更能突出宪法机构自身的地位与作用。与此同时,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强化宪法机构自身的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机构依据宪法规定履行自身宪法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此外,使用“宪法机构”概念也可以有效地区分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与非宪法文本所产生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性质,建立起对宪法机构活动的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防止保证宪法实施责任机制的无限扩大和泛化。最后,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更好地接纳宪法文本中所确立的非国家机构性质的“宪法机构”,建立起更加科学和全面地分析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宪法机构性质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 标签: 宪法机构 国家机构 非国家机构 宪法文本 依宪办事 依宪治国
  • 简介:由于中国和非洲国家在经济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以及双方政府为推动中非经济合作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中非之间的贸易与投资一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特别是中非合作论坛的创立为中非之间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条件。在贸易与投资的发展中,必须重视法律交流的作用。然而,中非之问的法律交流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目前对非洲法律特别是非洲商法的研究还非常薄弱,还不能为中非间商事往来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中国学者和投资者应重视非洲法特别是非洲统一化的商法制度的研究。

  • 标签: 中非 贸易与投资 法律交流 非洲商法
  • 简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基本的经济政策,并且在主要方面都体现为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在追求的目标和面临的现实条件方面具有一致性,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促进和补充的作用,但是两者在作用的领域、价值观念和取向以及具体处理和作用的方式等方面存在内在的差异性和潜在的冲突。

  • 标签: 竞争政策 贸易政策 反垄断法 中国
  • 简介: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计参考.在确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时要考虑到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现有相关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外国经验的比较借鉴等因素,通过中西方政府职能的发展比较,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地位作出合理的定位.最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要遵循权威独立、依法设置、精干效能等原则.据此,不宜在现有机构中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应该单独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其可以称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或"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并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这是由于反垄断法更注重维护宏观经济秩序、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从而具有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的特点决定的.这样的机构应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裁决权,并应拥有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的权力.

  • 标签: 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 政府职能 机构设置 职责权限
  • 简介:国际社会意识到,为了给予私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应该存在一种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当私人利益受到国际金融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机构问责:一是向国际金融机构内部的部门投诉,二是向所在国法院起诉。但实践中,这两种途径都没有为私人提供真正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目前的问责制尚不足以使国际金融机构为其违法行为负责。这种状况不符合国际法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也阻碍了私人受害方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国际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争端解决机构非常困难,适当扩大国内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对“职能必要”过于宽泛的解释,应是一个可行的路径选择。

  • 标签: 国际金融机构 公众问责 管辖豁免 职能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