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法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致力于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对侵权法危机进行伦理诊断,意在为侵权法搭建一条人性回归之途。我国侵权法在思考入的伦理问题时只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在类型化的过程中隐去了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从而忽略入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损害赔偿的物化趋势亦在人的生存性与尊严性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与撕扯关系,过错的客观化则使得支撑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进而导致侵权法疏于关注人的内心感受,忘却了对责任心与正义感的救济。侵权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划定人们之间自由的边界,实现其制度建构与解释适用的伦理回归。
简介:本文分析了现代性观念、现代法治以及两者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现代性观念是存在问题的,它遮蔽了社会历史变化的相当重要的复杂性、多样性,容易使人们对社会的建设方案出现片面的、直线的、纯粹的理解,容易使人们对社会建设方案的“他者”要素视而不见。尽管“现代法治”作为观念在当下中国是极具积极意义的,而且,对法治现代化的总体建设方案大加批评也是徒劳无益的,但是,在“现代性观念”操纵下的“现代法治”观念,依然需要我们对之作出某些“诊断式”的分析说明。“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谋”关系,对此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对“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进行诊断式的分析,并不是反对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当下语境中的推进,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分析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有益健康的展开。
简介:关于‘“回扣”,各国法律大多并不绝对禁止,但却对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的反回扣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我国的政策与法律对回扣问题也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干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特殊主体收受回扣的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