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民法理论上,“财产”与“人格”被确定地分裂成为两个纯然不同的法律范畴。无论给财产以如何定义,财产也不过是人格的派生物。而人格,则似乎完全可以脱离财产而独立存在。当人格权被视为一种由人格产生的独立权利类型时,人格事实上便被缩减为一种单纯的法律主体资格,而法
简介:
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国民法上广义财产理论的现代启示
无人售票公交“不设找零”的法律思考-兼论公交客运合同形式与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