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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随着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入,我国的经济正在高速向前发展。但是,作为经济发展起支撑力量的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港口、机场等却严重滞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吸引外资直接投资,通过几年的实践,已取得重大成效。如第一家中外合资股份制铁路企业广东平南铁路已成立,德国西门子公司参与广州市地铁建设,香港电话公司参与投资建设北京至香港光纤电缆项目。然而,尽管政府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从政策、法律上给予外商以优惠、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但是在

  • 标签: 大型基础设施 利用外资 外商直接投资 投资回报率 基础设施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
  • 简介:志丹县现有医疗卫生机构20个,其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9个、中心卫生院4个、乡卫生院7个;全县卫生系统共有职工807人。2010年上半年,他们狠抓各项业务工作,进一步落实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综合管理、创佳评差等工作措施,大力推进医院卫生体制改革和项目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 标签: 医疗卫生机构 基础设施建设 志丹县 服务能力 卫生局 侧记
  • 简介:<正>当前在监女犯中,已婚的和中年的居多,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性罪犯、杀人犯、贪财型罪犯所占比例高。女犯的生理、心理和行为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只有针对女犯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改造对策,才能有效地改造女犯,从而达到把绝大多数女犯改造成为新人的目标。

  • 标签: 女犯 劳改机关 监规纪律 情感情绪 管理的科学性 个别教育
  • 简介:几年以来在私法领域存在普遍的欧洲化倾向。在比较法、法律史、欧洲共同体法和国际统一法领域的各种发展趋势都为私法指出了一条通往欧洲的道路。本文对这一在可见的将来有可能落实到具体立法计划的发展趋势作了概括。

  • 标签: 欧洲化 私法 发展趋势 共同体法 立法计划 比较法
  • 简介:<正>与我国社会改革的历史潮流相呼应,劳动改造无疑也被推进了改革的历史漩涡,汇入了改革的时代浪潮。对于劳动改造改革的根本方向何在,人们经过了艰苦不懈的努力,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在此本人拟就探寻劳动改造的改革方向和中国特色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认识,以抛砖引玉。思路之一:关于监狱学校改革开放后,同其他领域一样,劳动改造也进行了历史性的总结与分析,高度肯定了建国30年来劳动改造的辉煌业绩和成功经验,根据“新时期、新情况”的基本认识,从犯人的阶级成

  • 标签: 改革方向 劳动改造 中国特色 劳改 教育改造 基本的
  • 简介:强化监狱职能促进罪犯改造夏宗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于1994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另一部有关监狱的重要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刑事执行法。《监狱法》作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

  • 标签: 《监狱法》 监狱职能 监狱人民警察 罪犯改造 我国监狱 执行刑罚
  • 简介:在传统的"事实—虚构"二分法法学叙事中,法律拟制常常被视为法律上的虚构,而奠基于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批判哲学的拟制哲学则对法律拟制提出了不同见解。在拟制哲学提出之后,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回应了法律拟制问题。拟制哲学可以成为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依据拟制哲学,法律拟制并非纯粹虚构,其毋宁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拟制哲学的视野下,法律天然具有拟制属性,而通常所言之法律拟制,则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

  • 标签: 法律拟制 经验主义怀疑论 康德哲学 拟制哲学 类推 纯粹法学
  • 简介:自然权利论以自然状态中的人性为基础搭建起学说平台。其中,人自我保存的欲望和人之理性分别构成了自然权利的哲学基础和实现基础。人性基础使自然权利具有一种原生性,表明了自然权利不是来自人为的努力,也不是来自外在的授予。国家不能产生而只能承认自然权利,如果剥夺自然权利就意味着道德上的非正当性。因此,在政治社会中,即使有的权利未被列举和揭示,也会基于自然权利的固有性而被承认。这一理论对今天中国的人权法治建设仍不无启示。

  • 标签: 自然权利 人性 欲望 理性 基础
  • 简介:思维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动形成,而必须建立在诸多基础上,其中,个人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微观内在基础,而国家法治实践的有效展开,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外在社会基础。树立法治思维,还需要整个民族矫正各种非法治、反法治的思维方式。

  • 标签: 思维 法治 法治思维
  • 简介:<正>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三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

  • 标签: 国有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责任 致人损害 专门立法 公有公共设施
  • 简介:罗马法上未发展出意思具有拘束力的规则。在形式主义背景下,要式口约居于一般合同地位,任何无不法、不道德、不能等缺陷的约定均可借助要式口约获得可执行性。消费借贷等要物合同产生的原因在于无偿性决定了当事人不宜做要式口约,而嗣后的法律干预以受领人返还已受领的物为核心。鉴于无偿性是仅有的对要物合同具有一定证成作用的理由,并且不为交付合意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非妥当的制度安排,有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定性为合意合同,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改造为要式合同,物的交付可补正形式瑕疵。

  • 标签: 要物合同 无偿性 废止 改造
  • 简介:<正>1986年上半年,我们到劳改支队工作,有机会接触在押的犯人。过去,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他们在诉讼期间的思想状况比较了解。但是,当他们服刑之后,他们对刑事辩护制度究竟有些什么看法?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如何?对这些却缺乏了解,很少反馈。收集这方面的情况,加以综合分析,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对于进

  • 标签: 综合分析 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 罪犯改造
  • 简介: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 标签: 非诉行政执行制度 诉讼化改造 执行之诉 程序构造
  • 简介:中国现代法律史学是在传统法律史学和外来法律史学的双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确认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性质,对完善这门学科的独立品格,促进这门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运用现代法学理论,特别是运用部门法理论去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史材料,是中国现代法史学研究方法形成和发展的主要标志。但不应简单地用部门法理论、现代法理学的一般概念去比附评论中国传统法史材料,使中国法史学研究带上过分浓厚的现代色彩。应重视法史学研究的学术批评问题,提倡既非庸俗吹捧也非恶意贬低的高水平的独立评论。

  • 标签: 法史学 性质 方法 学术批评
  • 简介:研究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正确评价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思想基础;契约观念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的共生基础.

  • 标签: 辩诉交易制度 理论基础 实用主义 契约观念 当事人主义 沉默权
  • 简介:我国现行执行和解制度的特点是混乱、矛盾以及不合理。执行和解承载的是私权自治的价值理念,呈现的是诉讼外和解的表现形式,透视出的则是民事契约的实质。只有在确认了前述的基础法理之后,执行和解制度的重构才可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 标签: 私权自治 诉讼外和解 既判力 民事契约
  • 简介:根据公安部苏州会议的统一部署,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改革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展开,派出所警务工作的改革有哪些成效?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什么?深化改革的出路何在?本文结合广东公安派出所改革的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 标签: 公安派出所 工作改革 探索
  • 简介:<正>我想学好任何一门学科,至少都应该具备这样一些基本条件,那就是对这门学科要有强烈的愿望和兴趣,要肯下苦功夫,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要有较好的导师的指导;本人要能掌握和运用一套适合自己特点的学习方法等等。学好法学基础理论恐怕也不例外。首先,要对法学基础理论有个正确的认识,在学习中培养这种兴趣。法学基础理论,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基础学科,它研究的大多是整个法学中带有世界

  • 标签: 法学基础理论 学习方法 联系实际 理论与实际 坚持马克思主义 学习者
  • 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 标签: 地方立法权 法制基础 地方性法规草案 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 1982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