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10月26日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经收到11,609件申请,其中7,085件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在全部发明专利申请中,49.6%是国内申请的,50.4%是国外申请的。申请的总数和发明专利申请的总数都大大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这说明,一方面,中国人民蕴藏着巨大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国专利法受到了国内外发明人和企业单位的欢迎。中国政府制定专利法,是贯彻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措施之一。专利法是用来改善投资和转让技术环境的经济法之一,它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密切关系。法律保护企业和发明人的发明,授予他们以利用发明的独占权利。这意味着扩大了他们的自主权。这对于转让技术和搞活经济是很重要的。
简介:对于计算机软件,到底是用版权法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所做出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指出:尽管美国及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达成了共识,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完结。面对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多媒体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所固有的“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所引发的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矛盾日益突现出来。在对“正义”和“效率”这一永恒的问题做出艰难决择之后,美国法院对软件的“工具性”有了崭新的认识,出现了一种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而用版权法日益缩小的趋势,而对这种趋势的分析和评价,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简介:2017年,我国正式对商业方法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专利保护,对商业方法的审查方法还有待明确和完善。从道富银行案确立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开始,美国已经有20年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审查与司法审判经验。从最初的'实用的、具体的及有形的结果'标准发展为'机器或转换'标准,但这些标准在适用过程中也表现出争议与不足。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lice案中明确适用'两步测试法'作为可专利性审查的具体标准。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此方法基础上将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进行统一,并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用于指导审查实务。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的发展演变及规则适用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借鉴美国的审查实践,我国应尽快完善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在法律适用机制上,我国应加大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以及法院与专利审查部门之间的互补。
简介:“专利蟑螂”问题在近15年来已成为所有科技企业的“痛中之痛”。美国的各类企业.乃至中国的技术设计与生产者,几乎都受到了来自它们的专利侵权主张和诉讼威胁。它们真正的目的并非从事技术转让,而是藉此聚财,获得暴利。但是当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分别准备对这个现象采取行动时,却发现其中不但定义困难,而且透过实证研究,事实上其中还蕴藏了相当复杂的运营模式。美国在短短的一年中就出台了一系列的官方与非官方研究报告、立法动议和行政举措。但这样的密集手段也引发了许多的讨论,让论者质疑关国政府所拟议的各种措施是否会矫枉过正,不但不能将问题完全根除,反而会先伤害到整个市场的创新动能与交易环境。本文除了对于最近的这些发展作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引介外,也对于其中的许多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未来相类似的问题是否也会在中国发生,以及需要如何来应对。
简介:<正>专利权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专利权共享所有权。它应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形成。一般来说,可能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情况有以下几种:1.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这条规定意味着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除非有相反的协定,应由完成单位共有。那么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完成的发明是否也可以形成专利权共有呢?专利法没有有关条文,但是后来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填补了这个空白,《技术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外约定外,
简介:进入21世纪后,美国各级联邦法院在专利方面的判例出现新的趋向。Bilski案判决对方法类可专利主题的限缩和KSR案判决对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收紧,说明专利授权条件趋于严格化。而eBay案对永久性禁令适用转趋谨慎的态度和Lucent案控制侵权赔偿数额的努力,说明专利侵权责任趋于缓和化。判例法的上述变化标志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专利扩张周期行将结束,美国专利法可能处于从扩张转为限缩的拐点。美国的法制实践对我们不无启示:专利保护的重心在于司法,我国当务之急是提高专利审判的司法能力和改善外部法制环境。以修法方式系统性地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则应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