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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机会丧失理论运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中,显示出它广泛的适应性,对于受害人之机会利益损害予以填补救济,体现了对矫正正义的坚守。机会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为特定的"机会利益"。机会成本的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小于预期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大于恢复原状所获得的利益,即预期损害赔偿≥机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机会权损害赔偿路径为:从确定机会权侵权损害事实出发,通过相关的弹性价值体系的筛选与平衡,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通过机会权商业化方式,将非财产的机会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未产生现实损害的,要对被侵权人机会权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 标签: 机会 机会损失 损害赔偿 利益权利化
  • 简介: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及被侵害物市价的变动不居,使得选择不同的时间点作为计算损失额的基准时间,数额有别,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置此后至作出判决期间的价格变动于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就此,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明显波动时,可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反之,则需依填补损失、预防侵权理念确定公正的基准时间。

  • 标签: 财产损失 基准时间 侵权责任法
  • 简介:受益人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是信托中的财产性权利.广义的非财产性的权利并不能通过受益人的转让行为转让。包括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内的非财产性权利是受益人的法定权利,受让人基于受让而取得受益人之身份就可以行使保障信托的各项非财产性权利。已经出让信托受益权的原受益人也是受益人,允许其依据《信托法》第22条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并将损失赔偿归入信托财产,符合监督受托人尽职管理和保障信托顺利实施之目的宗旨。信托受益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二者意见分歧时应由法院裁定何者更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不需要以行使撤销申请权等其他权利为前提.但损失赔偿请求权和请求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不可能同时并行。受益人主张损失赔偿可以有一些计算标准,原则上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国外在判例中确定了一系列计算标准的规则,我国还有待在司法判例中总结提炼我国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规则。

  • 标签: 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 行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