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件简介2002年11月2日20时许.甲(男,23岁)和其女友乙(女,23岁)伙同其校友丙(女,23岁)、丁(男,23岁)在新乡市某饭馆为甲庆祝生日,约21时57分回到甲的住处(平房),甲和丁外出玩耍.3日凌晨2时许,丙给丁打手机,声称二人头晕、恶心、呕吐;甲、丁二人遂即返回,认为是酒后反应,即分头休息.凌晨3时左右,甲、丁二人也出现上述症状,且四肢无力.凌晨3时30分,丁拨打"120"急救电话,4时20分四人被送到新乡市某医院抢救,乙、丙二人因抢救无效,分别于3日早6时许,上午9时许死亡,甲、丁二人被抢救过来,于11月5日出院.
简介:硅铁是硅和铁的合金,在运输或震荡过程中可产生粉尘和有毒气体.因硅铁中毒死亡国内少见报道,笔者于1986年至1989年间检验3例,4具尸体及一个活体,报告如下:例1:1986年11月14日停在湘桂线538调车编组站(柳州南站)的1213次列车上有一人钻出盖车蓬布呼喊救命,检车工人询问该人是否有人杀害?该人回答无.待工人把其抬下车厢叫来医务人员时已死亡.后对该车厢检查时又发现一具尸体仰卧于硅铁包装袋上.现场勘查见:装运硅铁的是高边货车厢,顶部用蓬布覆盖,车厢内是用编织袋装的块状硅铁,袋口没有缝合,每袋重50公斤,在硅铁袋上有多处呕吐物及稀便,在尸体旁有数只苹果,现场无搏斗痕.两具无名尸均为男性,一具为20岁左右(编为1号);另一具为23岁左右(编为2号).尸斑均呈暗红色,尸体强硬,眼结膜均无出血点,双侧瞳孔均散,直径均为0.7cm,尸表均无暴力损伤痕,裤裆均有稀便并与现场稀便相同,呕吐物是苹果及胃液,经化验无毒.
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
简介:数债务是否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数债务人中之一人是否负有最终责任,均无法用以区别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反而将应是连带债务者评价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以当事人明示或法律规定为发生要件之脉络下,这项评价矛盾,将显得更尖锐。不仅当事人出于担保债权的目的,而约定连带债务,立法者亦考量到,的确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而制定法定连带责任。连带债务成立规范逻辑结构,乃数债务间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是以规范设计上,势必以同一给付目的、各付全部给付之责作为连带债务之发生要件;以债权人得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作为法律效果。如此之规范设计,方处在理性之结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