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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 标签: 公司债券的发行 可转换公司 债券管理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所
  • 简介: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制度,其法律本质是信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信托结构的安排上采取了类似日本的“一元信托”模式,但又具中国特色,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地位。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笔者认为,无论从共同受托人的构成要件上,还是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特征上来分析,二者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 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一元信托 二元信托 共同受托人
  • 简介:“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是2005年9月5日在北京开幕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来自六十多个国家的一千多名代表与会,其中有37位世界各国的首席大法官。大会将在闭幕式上通过《上海宣言》,充分体现以法律来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和宗旨。(据9月6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报道)

  • 标签: 法官 司法制度 法律 中国
  •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修复费用的来源没有明确且具体之规定,造成环境修复过程中费用的来源存在困境。以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为分析视角,借鉴其有关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的立法经验,有利于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修复基金来源途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立法构想。

  • 标签: 环境修复费用 费用来源 美国超级基金制度 立法构想
  • 简介:昔日的明星基金经理许某,却站上了刑事被告席上。“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在1年多的时间里,许某利用上述手法,共交易股票68只,非法获利209余万元。10月9日下午,上海首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静安;后许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 标签: 基金经理 明星 老鼠仓 信息交易 有期徒刑 人民币
  • 简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与绝对权利,是基金法制的中心与重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形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须通过核准方可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基金业务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唯一业务,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与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参加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需求。但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与研究并未区分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基金管理公司等同于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应当予以准确定位与有效调整。

  • 标签: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业务 定位
  • 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标签: 《公司法》 中国 外资 管理办法 参股基金
  • 简介:科学从本质上说是解决问题的活动和根据问题定向的活动.科学进步的标志之一是把反常的问题和未解决的问题转变为已解决的问题.[1]"反常问题"的存在,就意味着理论范式本身产生了危机,考虑新的范式的设计就有必要了.涉外警务是一门囊括了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的新兴交叉学科.在警察执法理念和行政权力运行模式上,它主要体现为公安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在涉外警务研究领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在思考涉外警务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探寻解决途径的同时,我们需要突破传统的研究模式引入新的研究范式.本文将就此作些探讨,发表若干浅见,求教于各位同仁.

  • 标签: 范式 学术共同体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 简介:《茶座》第二辑《证券法随想》一文中引用了一句古语“不如意事常八九,与人言无二三”,似乎不大对,原句当为“不如意事常八九,与言人无二三”。原句是说“与言”之“人”难得,并非说是“难言之隐”说不出口,其中,“事”对“人”,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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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目次一、税法上的"违法所得"(一)"违法"的含义(二)"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三)"违法所得"与"应税所得"二、违法所得税的法理根据(一)税性理论与违法所得的税性(二)税收公平原则与违法所得的税性(三)实质课税原则与违法所得的税性三、违法所得税的现实意义(一)便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二)便于发挥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三)便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四、"违法所得税论"与"应税所得合法论"(一)我国传统的"应税所得合法"理论(二)征税不等于征税对象合法五、立法比较与建议(一)外国的立法和实践(二)对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建议六、结语违法所得的税性在各国的税务实践中早已有之,但在我国却长期未被重视,直到实践中两类事件的增多,才引起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一是前几年南京、沈阳、广州等地税务机关先后对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包括"三陪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大量违法经营的企业被查处,对其被查处以前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引

  • 标签: 违法所得 应税所得 税收公平原则 征税对象 事实行为 违法经营
  • 简介:中国民间私募基金中的"收益保底"约定愈发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在经济学上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根据.民间私募基金中的"收益保底"有着现实的市场基础,具有合理性.它涉及更多的是成熟理性的特定人之间的利益,而不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法律对于它的监管应当适当松一些.这是促进私募基金发展的基本策略.

  • 标签: 私募基金 收益保底 法律分析
  • 简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以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厉宗旨;主要任务是募集、管理法律援助基金,属实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司法公正。

  • 标签: 法律援助基金 公募基金会 中国 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援助制度 登记注册
  • 简介:主权财富基金(SWF)的投资有助于稳定东道国的金融秩序、提高外汇储备的收益、优化全球资源配置,但SWF投资也有可能因为背离商业目标而最终扰乱资本市场机制,削弱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在国内法层面,东道国的私法不足以防止主权财富基金滥用其股东和投资者的权利,但是"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又容易引发新保护主义与新重商主义之争。在国际法层面,就SWF制定"硬法"旷日持久,当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最佳行为规范"等"软法"的制定和推行方面。在国际金融秩序重塑之际,中国有必要采取多边的规范主义视角,发挥规则制定者的作用。

  • 标签: 主权财富基金 国家安全审查 理论争议 方案与评价
  • 简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法在民政部登記注册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以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爲宗旨;主要任務是募集、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爲實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質支持,宣傳法律援助制度,維護司法公正。2008年被民政部評爲AAAA级基金會,2010年被民政部郭評爲“全國先進社會组織”。先後榮獲“中國十大法制人物”榮誊獎、“中華慈善獎”、“社會公益示範工程十佳示範項目獎”、“全國維護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等獎項。

  • 标签: 法律援助基金 中国 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公正 2008年 2010年
  •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成为寻求资金支持的非上市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法律上为其发展和运作提供了有利的空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但也逐渐反映出其巨大的能量。研究美国有关法律制度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以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合伙人
  • 简介:我国发展对冲基金既有可能性,又有必然性。滞后的立法只会使原本可以正常发挥的市场,因缺乏法律的扶持而失去发展的有利时机。因此,必须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立法,宏观上必须确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合理安排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体系、明确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原则、确立对境外对冲基金的防御对策,并积极参与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微观上应该在解决有关对冲基金监管的难点问题的前提下,从对冲基金的成立、运作、信息披露、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设计明确的法律规范,确立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具体内容。

  • 标签: 对冲基金 可能性 必然性 立法
  • 简介:投资基金又称信托投资基金,是由信托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社会公众的资金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基金形式。它以安全有利的有价证券、实业或其他投资为手段,由信托投资机构委托投资专家进行投资管理,获得收益后,由投资者凭受益凭证分享。进行基金投资有如下优点:①投资基金集分散、小额的资金成巨额资金,然后进行集中投资,使小额投资者同样可以享受大额投资者独享的投资机会或好处。②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信托投资机构对于筹集到的资金并不是集中用于某一种证券或产业,而是投资于多项业务。这样,纵使有少数亏损,但就整体而言,因投资组合形成风险分散,仍可享受较大的投资收益。有的基金虽然只作某一种专业性投资,但由于信托投资机构

  • 标签: 投资基金 信托投资机构 投资者 基金运作 公司型 契约型
  • 简介:正确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是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笔者在找出我国理论界对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及法律地位认识分歧的根源之后,简要论述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从投资基金的社会主体性和法律主体性两个层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从主体角度对信托型基金进行规范,同时希望立法大胆创新,把信托型基金列为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第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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