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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建立起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为内容的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却呈现城乡二元对立的形态。农村社会保障形态正是在这种二元结构的语境中,接受着经济、土地、人口、政策和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历时性地发生了。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形态缺失了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和政府的义务性支撑,更深层次上缺失了国家法律的规制。解决这种形态的缺陷,需要在法治中实现以生存和发展为内核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保障平等权,扩大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逐步消除城乡对立,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协调发展。

  • 标签: 农村社会保障 宪政形态 城乡二元结构 基本权利 平等权
  • 简介: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而与这一宏大立法过程相伴随的是司法制度的各种符号化与实质性改革。然而,这一仍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在解决乡土社会农民的日常纠纷的诸多方面都遭遇了阻力。虽然当代中国农民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近年来有了明显增强,但当他们真正接触法院的时候,得到的却往往是令人失望的结果。中国的法律变革和司法改革创造出了一个庞大而具有自我维系性的国家正式法律系统,一个迅速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以及一种冷漠而刻板的日常法律工作方式。当这个法律系统生长得更为庞大和成熟后,处于其中的法官却常常变成完全脱离日常社会生活的冷冰冰的“自动售货机”。

  • 标签: 乡土社会 基层法庭 当代中国农民 突围 困境 农村
  • 简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初期,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在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背景下,对比总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在经营管理和支农方式上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差别化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设计,无疑对回应新世纪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实践、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标签: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市场退出监管 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 资金互助社
  • 简介:农民是我国的最大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研究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不仅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求,更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和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实现公正公平,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也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理念滞后。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还没有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部统一的适合范围比较大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 标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设小康社会 社会政治稳定 和谐社会建设
  • 简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的实施与普及大大提升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系统性制度构建的缺乏决定了农民医疗保障权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在制度定位、医疗资源、政府责任与相关辅助制度的构建及人文环境的营造等方面一些成熟且具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将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有鉴于此,立足于我国农民医疗保障权的实现,需要梳理并明确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与发展方向、制度化政府在其中的职责、调节农村医疗资源配置、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要求并注重相关辅助制度的构建,以此规划并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利于提升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

  • 标签: 医疗保障权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制度定位 医疗资源 政府主导
  • 简介:农村金融市场尤其是信贷供需市场,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其均衡水平和运行效率倍受政府和学者的关注。本文总结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微观参与主体的特点,并给出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形状,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交易成本和制度变迁对供给曲线的影响,进而认为政府的制度安排落脚点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刺激供给。

  • 标签: 农村金融市场 均衡 制度经济学
  • 简介:【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标签: 合同纠纷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药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大竹县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限属于集体资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了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因此,发包方应充分尊重承包方的自由选择,对于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的不能强行进行统一安置和分配。

  • 标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内部分配 土地征收补偿 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