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精神暴力也是家暴,经常谩骂、恐吓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属于公共性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呈多发态势,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多发的家暴犯罪行为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目前,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简介:从实施《惩治反革命条例》至今,刑法溯及力规范始终是围绕着新法律生效或实施日后,对该日前发生终了的旧行为是否有溯及既往适用这一主题而存在并实践着。1949一1979年这三十年的刑法溯及力规范及实践主要突出其必得溯及既往适用的特质,强调新实施法律的法源性、有效性与替代性;为鼓励嫌疑犯罪人员主动投案,或基于对新法的敬服而不再作恶,又有限度有条件地适用其不溯及既往这一特质。七九刑法与九七刑法完全相同表达溯及力一般规范,这是其不变之内涵;刑法典从七九体例进化至九七架构,其间经历众多单行刑法或独立于或并合刑法典适用的演化历程,形成了溯及力特殊规范。一般溯及力规范与罪刑法定有相通之处,特殊溯及力规范则与推进刑事政策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社会治理有关。九七刑法施行之后修正案的规定与实施,吸收了其之前特殊溯及力规范,但其演化又呈现出不同样态。考察中国刑法溯及力规范变与不变的65年历程,可大体窥见其作为技术性规范的中立性与服务性等价值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