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狭义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我国《海商法》之中,目的在于保护海事请求有关方请求权的顺利实现,以保护航运业务中弱者的合法权益。船舶留置权本质上仍是属于民法中的概念,只不过在我国海商法体系中对留置权主体做出了很大限制,即只有基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无法实现时造船厂和修船厂专门享有的就合同项下的特定船舶予以留置以保证其费用得到偿付的权利。目前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问题尚未达到统一。虽然实务中,《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如《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但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本文将通过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以期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法律问题发表一管之见。
简介:1918年11月至1919年5月,德国爆发了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十一月革命。十一月革命前,德国工人运动的主要道路是议会斗争。这是由当时德国的基本国情、工人阶级的发展状况、拉萨尔主义的影响、容克-资产阶级国家的治理状况等因素决定的。十一月革命的爆发是对以往德国工人运动道路的巨大突破。它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争政策破产和军事失败、国内民生问题恶化、德国社会民主党左派斯巴达克派对工人和士兵进行的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宣传鼓动工作、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示范性影响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发生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半专制君主制,民主共和国得以建立起来,德国政治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部分克服了议会斗争道路的局限。对十一月革命前德国工人运动道路的简要论述和对十一月革命爆发的条件、过程及其结果的评述,对认识德国工人运动乃至国际工人运动的两种道路选择、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具有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