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罗尔斯的契约论强调公民是正常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它还假定他们的种种天赋才能处于正常范围。在可行能力思路看来,由于这样一种契约主义的方法论,那些具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不能从正义原则中公平受益,他们甚至被排除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之外了,因此这种理论没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作为正常合作成员之基础的两种道德能力应当被理解为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而正常能力的假定意在排除能力差异在原则选择过程中的影响,因而它反而是包容性的。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有能力缺陷的人的一些特殊需要确实没有被当作一个基本正义问题来对待,但这一点乃是平等的政治自主性的代价。
简介:在儿童非治疗性医学试验中,充斥着知情同意不完全。尊重儿童作为潜在人类尊严的道德律令要求允许儿童参与试验的同意决定。与此同时,由于儿童自身不具备完全行事能力,基于“最佳利益”将代理权让渡其父母或监护人。而为了确保代理同意和试验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需伦理机构介入审核,以起到维护“公共健康”的作用。由此构造出“知情同意’’的条件及其判定的“儿童一代理人一伦理审查机构”的权力三角关系。
简介:从道德哲学与精神哲学角度考察马家爵事件以来的校园恶性事件,可以看出,它们既是社会事件,更是精神事件,其根源是伦理病灶的癌变,解释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性概念是"贱民"。"贱民"哲学地内在于"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精神发展过程中,其癌变的精神哲学轨迹是:卑贱意识—贫民—贱民—暴民。由"卑贱意识"到"贱民"的异化,是伦理及其精神链断裂的结果;由"贱民"到"暴民"的恶变,是"伦理出局"的结果。必须在消灭极端贫困的基础上,透过"伦理安全"体系的建构和"精神援助"的实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贱民"以及由"贱民"向"暴民"恶变的精神土壤。
简介:'中和',是中国哲学和中国伦理文化所推崇的价值理念和处事方法,也是贯通价值哲学之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共有原则。'中',有'中国'之意,也有'中心''主体'之意,相当于一个事物向周围扩散的中心点,以及控制全局的主体责任者。'和',有'和谐''聚合'之意,是处于非中心或边缘状态的事物的一种存在状态。中与和组成'中和'一词,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正常状态。'中'与'和'的关系,还可以抽象为体与用、道与器的关系,即中为体、为道,和为用、为器。'中和'与'和合',虽有区别,但也有很大的重合。二者都是哲学理念,并且都强调'和'的理念和价值。'中和'理念的本质是要求人们按唯物辩证法办事,特别是要按对立统一规律办事。'中和'理念的核心是正确处理矛盾关系。'中和'理念的要义是增加干事创业的凝聚力。大至治国理政,小至修身齐家,'中和'理念的智慧光芒无处不在。中和之道可调节信仰与理性的关系;也有助于平衡人的情感、理性和意志;对防范思想路线的左右偏颇,树立'和而不同'的包容理念,推动社会长治久安,实现'和平统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有重大意义。
简介: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象是一种"社会恶",其不仅在现实层面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在社会发展目标上阻碍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在心理层面影响人的幸福感知,从精神层面动摇国家和民族的伦理基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从伦理学视角看,其形成原因一是制度设计内蕴的伦理缺陷所致,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衍生出贫富差距,政策倾斜造成地区之间、居民之间贫富差距拉大,行政性行业垄断导致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缺失使得反贫困乏力等;二是非制度性因素的道德失范,如权力腐败和非法致富,贫困亚文化的道德惰性等。消除我国贫富分化现象应注重制度伦理建设,匡扶社会正义;秉持"善治"理念,维护社会公平;培养贫困群体积极的自我体验,引导其主动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