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错误出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医师便具有了对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若医师疏于注意而违反该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应将是否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医师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受害的当事人既可以违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本着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它更多地强调福利与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与其他用益物权等同对待。虽然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具有可继承性,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承包期内就可以继承,但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并不可以继承。
简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是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上,一直以来都存在《民法通则》与《铁路法》适用上的争议,即《铁路法》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否坚持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作者即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铁路法》第58条只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细化。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侵权法领域的基本法,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了权威的规定,明确了此类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错误出生”之过错判断及请求权基础——厉燕、董勇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优生优育权纠纷案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之不可继承性——李维祥与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之归责原则——陈玉兰等与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