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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们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一般都是从民事权利的意义来理解的,而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作为人身权、财产权的享有者,其履行义务的对方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较为特殊:行政主体不得以行政权力加以侵害;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加以保护;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并授与这些权利;行政主体要保证公民一方这些权利的实现等等.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多样化,实际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行政法领域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属的人身权、财产权,两者具有差别.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表现为:人身、财产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对行政主体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的抵制权利;人身、财产利益的取得权,人身、财产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行政契约权,人身、财产权益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差别,十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和保护.

  • 标签: 人身权 财产权 行政法属性 民事权利 行政权力 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