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职工岗位需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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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吴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至2010年9月7日止,岗位为收银。2010年5月,该汽车销售公司开始引进新品牌汽车销售,并成立新公司,将原销售的综合品牌全部由新公司承接经营。在该汽车销售公司与新公司签订的原工作人员分流协议中约定,新公司撤销包括收银等岗位,吴某等人由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安排。该汽车销售公司随即通知吴某,调动吴某从事保洁工作。吴某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收银,与保洁岗位相差甚远,不同意公司的安排,要求公司安排回原收银岗位工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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