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所支配财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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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对法人的物权规定存在缺陷。深层原因是我国公有制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难调和,如果这两者不能很好地相容,应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实,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赋予法人以法人所有权更有利我国经济发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