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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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团体诉讼制度已成为各国保护集团性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诉讼形式。从其诉权的基础来看,团体有可能基于自身之实体权利、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或者诉讼信托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团体基于何种根据提起诉讼,取决于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各国的具体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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