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告知义务之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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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公证程序规则》也对告知义务进一步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故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不少公证机构都存在扩大公证告知对象、内容及增加告知成本等做法,笔者认为这是不正常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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